工信部:加强铅蓄电池行业规范管理
进一步加强我国铅蓄电池行业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解读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铅蓄电池行业规范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对2012年发布的《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在《规范条件》的修订过程中,我们广泛听取行业内部、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和完善,并于2015年12月10日发布,12月25日起正式实施。
一、修订《规范条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修订《规范条件》的背景
铅蓄电池产品历史悠久,技术成熟,成本低廉,在高低温性能、组合一致性、回收再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具有优势,长期以来广泛应用于汽车、船舶、航空、电力、通信、银行、军工等各个领域,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产品。同时,铅蓄电池也是化学电源中市场份额最大、使用范围最广的电池产品,预计在今后较长时期内尚不能被其他电池产品所取代,铅蓄电池行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将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2009至2011年期间,国内“血铅”超标事件频发,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群众强烈呼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果断措施,抓好源头管理工作,切实杜绝“血铅”事件再次发生。2012年5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并委托专家组开展准入审核工作。《准入条件》实施三年多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积极引导企业按照《准入条件》实施整改,一批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的作坊式生产企业被淘汰,一批自动化、机械化的先进工艺装备得到推广,企业的环境保护水平和职业健康保障条件得到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大幅度缩小。许多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在发放贷款、组织招投标时均积极参照我部发布的《符合<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企业给予倾斜和优惠。准入管理工作实施以来,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再没有出现过“血铅”超标事件。
《准入条件》规定以通过环保核查作为企业申请准入审核的前置条件。由于受到环保核查工作进度的影响,截止到2015年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3批共27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国内目前300余家仍然在生产的企业当中只占较小的比例,下一步推动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任务仍然较为艰巨。
(二)修订《规范条件》的必要性
1. 2014年底,环保部发文明确不再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工作,并表示不再与我部联合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我部无法继续将通过环保核查作为铅蓄电池企业申请准入审核的前置条件,也无法根据环保核查结果判断企业的环境保护状况。为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继续顺利开展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需要对《准入条件》进行修订,及时调整准入公告申请条件、审核工作程序以及公告发布方式。
2. 《准入条件》实施三年多以来,我国铅蓄电池行业面貌得到了很大改善,集中供铅、铅粒冷切、自动铸板及铅零件、自动分刷板、自动铸焊、机械包板等一些先进的自动化、机械化工艺装备由于能够切实提升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并增强职工职业健康防护水平,在行业内一经推广就得到广大铅蓄电池企业积极响应,普及速度超出了预期。目前进一步提高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工艺装备水平的条件已经成熟,需要借助修订《准入条件》的机会,对某些条款的要求进行更新。
3. 《准入条件》发布以来,涉及到其他部门的某些管理要求有了新的变化,如清洁生产审核、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需要在准入审核时执行新的规定和要求,因此需要对《准入条件》进行修订。
二、关于《规范条件》若干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如何界定新建、改建、扩建、搬迁和现有企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指2012年7月1日之后备案或核准的项目;
搬迁项目指2012年7月1日之后在迁入地获得备案或核准的项目;
现有项目指2012年7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备案或核准手续的所有在建和已建成的生产项目。
(二)铅蓄电池含铅零部件包括哪些?
本《规范条件》中的“铅蓄电池含铅零部件”专指铅蓄电池用极板,不包括极柱、端子、焊条以及含铅塑件等铅零件。但铅蓄电池企业生产铅零件时,也需要遵守《规范条件》关于工艺、设备等方面的要求,禁止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浇铸等落后工艺。
(三)为什么要求新建项目在工业园区内建设?
园区外建设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容易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产生卫生防护距离的问题,也难以实现集中治污和集中监管。因此,为了给铅蓄电池企业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同时避免铅污染的扩散,《规范条件》提出“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
(四)卫生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如何确定?
铅蓄电池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依据《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1989)的有关规定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中有关规定计算,也可查询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五)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包含哪些?
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1〕13号)中,依据重金属产业集中程度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共划定“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138个,并将其列入“工作重点”中。
(六)为什么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规定,“禁止在重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其中也包括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七)为什么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铅被列入5种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铅蓄电池行业被列入5大防控重点行业。环保部公布的2014年度《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考核结果显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高位水平,重金属环境风险隐患依然突出,部分地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与2007年相比呈明显上升趋势。为进一步降低环境污染风险,推动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规范条件》要求“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从而确保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长。
(八)环境敏感区包括哪些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第三条对“环境敏感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作为《规范条件》界定敏感区域的依据,内容如下: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1.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 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九)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哪些区域?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 号)明确了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域,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范围作了明确,包括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等25个地区,详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名录》。
(十)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部分应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内容。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等由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
(十一)为什么要对现有、新建改扩建和商品极板生产企业设置20、50和100万千伏安时的产能门槛?
据了解,目前国内年产能在20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规模铅蓄电池企业虽然数量较多,但其产量占全国总产量比例很低。这些企业多为单纯组装企业,技术水平和资金门槛低,生产设备、环保设施投入不足,职业卫生防护制度不健全,一些小组装企业甚至采取家庭作坊式生产,证照不齐,产品质量没有保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铅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为杜绝这些企业产生的铅污染隐患,我们按照配备最基本的环保设施,并维持环保设施的正常的运行测算,现有企业年生产能力需达到20万千伏安时,才能满足环保设施的最低污染物处理量,否则难以实现环保设施的经济运行。
对于新建企业,《规范条件》要求积极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和先进环保设施。由于这些设备的生产能力和污染物处理能力均较大,根据测算,新建企业年产量应达到50万千伏安时以上才能实现经济规模。对于改扩建企业,也应参照新建企业,从设计和建设初期就实现高标准、严要求,因此,《规范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企业年生产能力均不低于50万千伏安时。
由于商品极板的生产和流通是造成行业污染较重、小型组装企业过多的根源(详见问题十六),应该限制这种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分离的生产模式,达到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环保水平、降低监管难度的效果。因此,《规范条件》要求现有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从而将商品极板生产限制在少数几家大型企业中,逐步引导行业实现极板和电池联合生产,并通过推广内化成等先进的生产工艺,提高行业环保水平。需要说明的是,不论商品极板生产企业的产品是未经化成的生极板,还是经过化成的熟极板,均需要符合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的要求。对于既生产商品极板,又生产成品电池的企业,也需要符合商品极板的产能要求。
除了产能门槛之外,《规范条件》还从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节能与回收利用等诸多方面对企业提出了要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比单纯的产能门槛更加全面、科学和严格,达到产能要求仅仅是符合《规范条件》最基础的条件。
(十二)举例说明如何判断极板企业产能是否符合《规范条件》的规定?
1. 某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110万千伏安时,其中95万千伏安时作为商品极板对外销售,其余1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虽然成品电池产能不足20万千伏安时,但由于总极板生产能力超过100万千伏安时,其生产规模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
2. 某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35万千伏安时,其中10万作为商品极板对外销售,其余2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虽然成品电池产能超过20万千伏安时,但由于其从事商品极板生产,且年极板生产能力不足100万千伏安时,因此其生产规模未达到《规范条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