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校车不能单独承载学生运输安全之重
客观地讲,校车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客车,差异仅在于车身统一喷涂铭黄色作为一种标识,并在客车上配备特定的警示和安全装置,以适应学生安全运输的特点。美国联邦机动车标准所规定的校车形式特征是:(1)车身呈黄色,车身上有“校车”标识;(2)配备特定警示和安全装置,如停车警示灯(车身前后各有2个闪烁黄灯和2个闪烁红灯,校车停车前开启闪烁黄灯提醒周围车辆校车即将停车,停车后学生上下车时开启闪烁红灯警示其它车辆停车等待)和停车信号臂(警示周围车辆校车已停车,学生在上下车和横穿公路);美国28个州的法规要求所有长头式校车必须在前保险杠上安装停车引导臂(校车停车时自动朝正前方打开,引导学生从停车引导臂前穿过)。
1966年,美国颁布《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National Traffic and Motor Vehicle Safety Act of 1966),1974年颁布《机动车与校车安全修正案》(Motor Vehicle and School bus Safety Amendments of 1974),国会在通过这一修正案时要求把学生运输放到最高安全水平,因为校车运送的是国家的财富——儿童——我们的未来。这项修正案直接推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制订了35项有关校车安全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并在紧急出口、车内乘员保护、地板强度、座椅系统、车身和框架的耐撞性、车辆操作系统、挡风玻璃、车窗及燃油系统8个方面建立或提高了校车安全标准。

长头式校车的的“危险区”
1996年的圣诞节前夕,美国马里兰州坎伯兰和卡尔森大街上,一辆校车因为驾驶员没有看到三年级的8岁学生杰西卡 劳斯在车辆前面,起动校车而将帕克伍德碾压致死,这种悲惨的死亡事故在学生回家的过程中常有发生,这起事故驱动校区的学生运输管理官员提出立法草案,要求校车配置停车引导臂,确保学生在驾驶员视线范围内,避免再次发生校车伤害学生的事故。
借鉴美国校车制度的经验与教训,健全中国学生安全运输法规及实施有效的监管,不仅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因此,建议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校车标准提供法律依据。
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31条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但查遍《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发现任何有关校车的条款,也没有校车标牌和校车标志灯的任何规定,些实事表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缺乏法律依据,且不符合现行国家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才能作为国务院编制和颁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依据。
从校车技术标准的层面上来讲,政府管理机构推荐或要求长头式校车配置停车引导臂和交叉镜等安全装置,对促进学生运输安全是有积极作用的;要求学校和校车运营商正确地引导学生安全乘坐校车,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告诫学生:远离长头式校车的危险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