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每两个月集中申报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个单月初10个工作日内,受理汽车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当期地方补助申报。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书(附件4);
(二)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附件5);
(三)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接入市级监测平台认定证明;
(四)购车单位营业执照及购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非个人用户车辆(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书、信息汇总表、累计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证明材料(附件6);
(六)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存根表(附件7);
(七)申请地方补助信息真实性承诺书(附件8)。
以上材料需加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所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审核职责分工,分别将审核结果及拟补助金额等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意见分别函告市、区财政局,市、区财政局据此拨付地方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相关规定,不具备申报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不再享受地方补助。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会同申请单位确保申报材料准确、完整、规范。对申报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车辆将延后兑现补助资金。对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出现申报材料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的申请单位,将暂停其三个周期的申请受理。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获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如发现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骗取地方补助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未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车辆获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后长期闲置等情况,一经查实,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助,取消商标车型在津推广应用资格,取消生产企业和产品在津推广资格等措施。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经国家相关部门检查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处罚决定的,其在津所涉及车辆给予同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
附件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
附件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变更说明
附件4: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书
附件5: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
附件6:非个人用户车辆地方补助资金拨付申请书
附件7: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存根表
附件8:申请地方补助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附: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