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源头管控,防止不合规车辆出场(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与申报信息不符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符合载运标准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上路;对于强迫、指使、暗示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乘用车制造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的监督检查,严禁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与申报信息不符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符合载运标准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要根据本地乘用车制造企业厂区分布,有针对性地开展源头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规车辆。
(四)加强路面执法检查,严禁不合规车辆上路行驶。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和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和服务平台的作用,针对车辆运输车行驶主要通道,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查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与申报信息不符的、超出退出期限的和不符合载运标准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非法改装的车辆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对于拼装的车辆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证》、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
2017年5月1日起,重点查处不在申报系统中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要以2017年7月、10月及2018年1月、4月、7月等五个时段为重点,严查超过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对装载14位及以上的车辆运输车,要重点进行检查。对于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高度暂参照载运集装箱的车辆执行。
对于在整改期内的不合规车辆运输挂车,整车物流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挂车出车前的安全检查,确保挂车转向、制动、轮胎、灯具等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车辆超长、超宽、超高、非法改装、未经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理由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或者进行处罚。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假牌套牌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发现企业所属车辆运输车存在假牌套牌违法行为的,将调整该企业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退出计划,缩短过渡期限。
(五)实施联合惩戒,增加违规失信成本。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的要求,将不遵守过渡运行政策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车辆运输车及其驾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违法失信信息汇总报送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执法管控信息保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乘用车制造企业可以通过申报系统、微信公众号及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治理APP查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状态。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做好申报系统、微信公众号和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治理APP的系统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系统运行通畅。
(二)联合开展重点督查。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协调行动,共同推进治理工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对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予以通报查处。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对治理工作任务比较重的重点省(区、市)、重点企业、重点路段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公布督查结果,通报各省治理工作情况。
(三)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借助报刊、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宣传车辆运输车治理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争取社会理解与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大众利用微信公众号,及时举报违规装载、超出淘汰退出期限、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车辆运输车和不规范执法等违法违规现象,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确保治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