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网“无歧视”开放 三桶油垄断格局将打破
能源领域改革正在加速推进。为了打破油气管网的高度垄断经营状态,日前,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在互惠互利、充分利用设施能力并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的前提下,按签订合同的先后次序向新增用户公平、无歧视地开放使用油气管网设施。
对此,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监管层明确表态要打破垄断迈出的重要一步。但要真正打破垄断,需要从更高层面将油气管网从油企中拆分出来。只有完全独立,才能实现真正公平,实现“无歧视”。
当前,作为油气领域的重要环节,我国油气管网设施建设、运营主要集中于少数大型央企,主干油气管网处于高度垄断经营状态,部分省份也出现了天然气管网由地方企业垄断经营的现象。
近年来,我国油气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石油天然气领域,从事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油、煤制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以及油气产品终端销售业务,上、下游市场主体逐步走向多元化。对于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需求日益凸显。
《办法》规定,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的范围为油气管道干线和支线(含省内承担运输功能的油气管网),以及与管道配套的相关设施;在有剩余能力的情况下,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平等开放管网设施,按签订合同的先后次序向新增用户公平、无歧视地提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
安信证券行业研究员表示,此次政策出台有利于打破大型央企和地方国企在油气管网设施的垄断,促进我国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同时,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之间相互开放,实际是要求实现中石化和中石油管网之间的互联互通,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布局的管网系统,对于确保能源供应的安全有重要意义。不仅如此,上游生产和销售企业获得进入管网的许可,将显著降低运输成本,扩大销售半径,尤其是西部的非常规油气生产企业获得了方便的输送通道,生产和投资积极性将大增。
附: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油气企业:
现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国家能源局
2014年2月13日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保障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市场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所管辖海域油气管网设施开放情况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油气管网设施包括符合相应技术条件和规范,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干线和支线(含省内承担运输功能的油气管网),以及与管道配套的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装卸设施、LNG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和压缩设施、储油与储气设施等)。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办法所指油气管网设施开放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之间及其向上、下游用户开放使用其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相关服务。
本办法所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专营或者兼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上游用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油气生产企业以及上游的油气销售企业,其中油气生产企业是指原油、成品油(含煤制油等)、天然气(含煤制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生产企业。
本办法所指下游用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油气销售企业和终端用户,包括城市燃气企业、油气零售企业以及炼化企业、燃油(燃气)发电厂、石油(天然气)工业用户、其他石油(天然气)直供用户等。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相关工作,包括:建立健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规章和工作机制,协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问题,负责海域油气管网设施开放及油气管网设施跨区域开放监管,组织并指导各派出机构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监管工作。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监管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相关问题。省级监管办公室辖区为本省;区域监管局辖区为本区域未设立省级监管办公室的省份,并负责区域内跨省开放相关监管工作。
监管内容包括:油气管网设施规划、计划的落实和重大油气项目的实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能力和效率、价格与成本,接入申请和受理,合同签订与执行,信息公开与报送等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事宜。
第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油气管网设施有剩余能力的情况下,应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平等开放管网设施,提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
第六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在互惠互利、充分利用设施能力并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的前提下,按签订合同的先后次序向新增用户公平、无歧视地开放使用油气管网设施。
第七条 上、下游用户要结合生产实际情况或市场需求与消费量预测情况,以及油气管网设施规划、建设与使用现状,合理向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提出开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