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下狠手 危险品运输车和客车今后要强制限速啦!
【第一商用车网 原创】
最近几个月,国家几大部委对于大型商用车辆的安全行驶可真是超级重视。这不,治超治限新政刚刚从9月21日起全国严格执行没多久,国家工信部又下发了“关于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意见的通知”,对车辆车速限制新国标征求意见。一旦征求意见期结束,该标准或许很快就会宣布实施。从此,卡车、客车生产公司和用户头上又多了一道安全的“紧箍咒”。
其实,车辆限速的国家标准,以前一直有,但是属于推荐性标准,而并非强制性标准。这就导致车辆限速的要求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现在,强制性国标一出,情况瞬间就不一样了。根据征求意见稿,该标准针对的车辆有几大类:一是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两者的车速限值设定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00km/h;二是危险货物运输车、专用校车,两者的车速限值设定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80km/h;三是对于有特殊车速限制要求的车辆或区域还应按照相应规定的车速限值执行;四是其他类型的车辆车速限值按照GB7258要求的车速限值执行。
第一商用车网查询国标GB7258-2012后发现,该标准对车速限值是这样规定的:
“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应小于等于100km/h)时,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T 24545的要求,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不得大于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不得大于80km/h。专用校车应安装符合GB/T 24545要求的限速装置,且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得大于80km/h。”
《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在车辆出厂后,应确保设定车速Vset的设定值在任何使用情况下不被临时或永久性调高或删除。”“最高车速限制系统应防止非授权的任意调整或中断对其供电。”“在正常驾驶时,驾驶员对其可及范围内的所有加速装置的操作,最高车速限制系统功能均有效。”
这也就是说,车辆一旦出厂,用户不能私自和随意调整出厂时已经设定好的最高车速。其目的,自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行车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看起来,对于卡客车等商用车辆的行驶安全,今年国家真是下了大力气。
以下为政策正文:
关于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研究修订了《车辆车速限制要求》(GB/T24545),并将标准属性由推荐性改为强制性。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10月18日-2016年11月23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个人需署实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形式进行反馈。
联系方式:
传真:010-66013708,邮箱:qich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2016年10月18日
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
Requirement of speed limitation system for motor vehicles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4545-200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与GB/T 24545-2009相比,主要技术 内容变化如下:
—— 标准属性由推荐性改为强制性;
—— 修改了条款 1 范围的内容;
—— 修改了条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部分内容;
—— 修改了条款 3 术语和定义的部分内容;
—— 修改了条款 4 一般要求的部分内容;
—— 修改了条款 5 最高车速限制系统的技术要求的部分内容;
—— 附录 A 改为条款 7,并修改了部分内容;
—— 附录 B 改为条款 8,并修改了部分内容。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归口
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车速限制系统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最高车速限制系统和可调车速限制系统 的要求和试验。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最高车辆车速限制要求的M、N类车辆。也适用于具有可调车辆车速限制要求的特殊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7619 机动车电子电器组件的电磁辐射抗扰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28046.1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1部分:一般规定
GB/T 28046.2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2部分:电气负荷
GB/T 28046.3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3部分:机械负荷
GB/T 28046.4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4部分:气候负荷
GB/T 28046.5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5部分:化学负荷
GB/T 21437.2-2008 道路车辆 有传导和耦合引起的电骚扰 第2部分:沿电源线的电瞬态传导
GB/T 25978-2010 道路车辆 标牌和标签
3 术语和定义
GB 7258、GB/T 12534、GB/T 15089、GB/T 17619、GB/T 28046.1、GB/T 21437.2-2008、GB/T 25978-2010 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速限制系统 speed limitation system
通过控制车辆动力装置的能量供给、车辆或/和发动机管理实现限制车辆行驶速度的系统。包括最 高车速限制系统和可调车速限制系统。
3.2 最高车速限制功能 maximum speed limitation function
控制车辆动力装置的能量供给或通过发动机管理将车速限制到不超过最高车速的功能。
3.3 最高车速限制系统 maximum speed limitation system
保证车辆的行驶速度不超过设定的最高车速的限制系统。通过最高车速限制功能来实现。
3.4 设定速度Vset set speed Vset
在最高车速限制系统中设定的车辆最高行驶速度。
3.5 稳定速度Vstab stabilized speed Vstab
最高车速限制系统或者可调车速限制系统发挥作用、车辆处于稳定状态行驶时的平均速度。
3.6 最大速度Vmax maximum speed Vmax
在最高车速限制试验曲线第一部分中车辆达到的最大速度。
3.7 可调车速限制功能 adjustable speed limitation function
控制车辆动力装置的能量供给或通过发动机管理将车速自动限制到设定值Vadj的功能。
3.8 可调车速限制系统 adjustable speed limitation system
保证车辆的行驶速度不超过可调限制速度的系统,该可调限制速度由驾驶员设定。可通过可调车速 限制功能来实现。
3.9 可调限制速度Vadj adjustable limit speed Vadj
驾驶员在可调车速限制系统中自主设定的最高车速,驾驶员可随时解除可调限制速度的设置。
4 一般要求
4.1 车辆在正常运行时,车速限制系统必需的部件功能应正常。车速限制系统均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4.2 车速限制系统控制装置的电气负荷应符合GB/T 28046.2的要求。
4.3 车速限制系统控制装置的机械负荷应符合GB/T 28046.3的要求.
4.4 车速限制系统控制装置的气候负荷应符合GB/T 28046.4的要求。
4.5 车速限制系统控制装置的化学负荷应符合GB/T 28046.5的要求
4.6 车速限制系统控制装置按照GB/T 21437.2-2008标准中严酷度Ⅳ进行试验,车速限制系统装置的功 能状态达到A级的要求。
4.7 车速限制系统应在车辆正常电磁环境中运行良好,应满足GB/T 17619的规定。
4.8 车速限制系统失效不影响驾驶员通过加速踏板对发动机的控制。
4.9 车速限值的设定
4.9.1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速限值设定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00km/h。
4.9.2 危险货物运输车、专用校车车速限值设定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80km/h。
4.9.3 对于有特殊车速限制要求的车辆或区域还应按照相应规定的车速限值执行。
4.9.4 其他类型的车辆车速限值按照GB7258要求的车速限值执行。
5 最高车速限制系统的要求
5.1 在车辆出厂后,应确保设定车速Vset的设定值在任何使用情况下不被临时或永久性调高或删除。
5.2 最高车速限制系统应防止非授权的任意调整或中断对其供电。
5.3 不允许通过行车制动实现最高车速限制功能。当最高车速限制系统已将动力装置的能量供给限制到 最小时,如果车速仍超过设定车速,驾驶员应采取其他减速措施。
5.4 车辆以设定速度Vset行驶时,最高车速限制系统应保证即使采取加速操作也不影响车辆的行驶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