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信:需要《车辆法》从未这样迫切
《车辆法》对正处于发展关键期的我国汽车行业意味着什么?日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顾问刘守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车辆法》的制定关系到我国汽车行业能否协调、稳定、持续发展;汽车行业对《车辆法》的需要从未像今天这样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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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信认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秩序社会,维持这个秩序社会的核心就是法律。同样的道理,对我国汽车行业而言,政府的职责、任务和权利,企业的责任、义务,以及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去发展,都需要用法律法规约定。没有《车辆法》,谈汽车行业的发展显然是理论根据不足。
■ 保护自主品牌、依法行政缺不了法
我国分别于1994年和2004年发布了两个汽车产业政策,提出了保护和发展自主品牌汽车的问题。但效果不明显。去年,我国1800多万辆的汽车销量中,轿车销量的70%左右为合资企业生产,自主品牌只占30%。今年7月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自主品牌轿车的占比下降到25%,自主品牌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这些数字的背后,是汽车的核心技术仍然掌握在跨国汽车公司手中,大部分利润落入跨国汽车公司的腰包。
刘守信认为,上述事实说明,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对自主品牌的支持力度是有限的,应该从法的高度去扶持我国自主品牌汽车的发展。这个法将明确支持什么,反对什么,限制什么,违反规定如何处罚等。
对于处罚问题,刘守信给记者打了一个比方,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如果闯红灯,就要受到处罚。那么,汽车企业不按照政策办事,屡屡“闯红灯”,政府应该怎么办?这就涉及政府依法管理汽车行业的问题。
再比如汽车行业的生产一致性问题,抓了多年,却一直没能彻底解决,原因就是没有法的约束。目前对汽车企业比较有震慑力的就是《公告》管理,但是其中对企业的一些惩罚性条款也不能算处罚。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条例、规定、办法,才能设定处罚的项目和标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允许设定,更不能新设和扩大处罚项目和标准。也就是说,政府的职能、权力是法定的;企业的义务、行为规范也是法定的。只有有了执法依据,政府才能依法行政,企业才不敢“闯红灯”,我国汽车行业才能实现协调、稳定、持续发展。
■ 汽车作为特殊商品要靠法来管
汽车是工业产品,法律属性是商品,又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刘守信告诉记者,我国民事侵权的赔偿原则是过错赔偿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又规定,高速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道路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叫“无过错赔偿”。
汽车给人的生活带来便利、为社会创造价值,同时,也会给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一定危害。鉴于汽车的这种特殊性,更需要用法来进行有效的约束、管理和规范。
■ 无“法”造成政府监管缺位
汽车自诞生100多年来,改善和提高汽车安全性是汽车行业永恒的主题。刘守信参与过100多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在处理这些事故的过程中,他发现很多汽车安全性的问题。
刘守信给记者讲述了一个参与处理过的特大交通事故。一辆大客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一辆超载、超速的大货车逆行撞上大客车,造成20多人死亡。这个交通事故的责任很明确,大货车负全部责任。但是,他在事故现场发现,被撞的大客车中,前后排所有座椅连根拔起,且重叠在一处,大部分乘客被这些座椅挤压致死。如果这些座椅不连根拔起,就不会死20多人,可能最多死一、两个人。他认为,全部座椅连根拔起属于客车的质量问题,但是这个质量问题应该由谁负责,没有法律可以判定。
再比如,在处理一起客车着火事故中,刘守信发现,客车的车内门口处有17具乘客尸体。这些人生前想冲出车门,但是车门是朝里开的,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向外涌,但是越撞车门越紧,根本无法打开。车门的设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这个问题也没能引起重视。
刘守信表示,人们在认识上普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事故处理部门,应该由他们负责车辆安全性能的调查处理。但实际上,法律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事故处理,即对车辆的检验、鉴定主要是为查明事故原因,明确赔偿责任,并对交通行为人进行处罚,并不负责对车辆安全性及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因此,现实中车辆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相关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以及现场的勘察、调查和论证,责令企业整改、追究企业责任等一系列工作目前无主管机关,管理上是空白,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没人负责。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这些职责。
目前,汽车的安全、环保、能源问题日益突出,政府监管任务愈加重要,消费者需要一个稳定、有秩序的汽车社会,中国汽车行业翘望《车辆法》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