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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治超标准不统一 降低货运通行效率

时间:2013/3/18 9:13:32来源:商用汽车新闻作者:李晓菲责编:0条评论

 

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规定如下:对超载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同时,对其中超载30%以内的,给予200元处罚,并记2分;超载30%以上、100%以内的,给予1000元处罚,并记6分;超载100%以上的,给予1500元处罚,并记6分。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企业等情况抄报当地交通部门。

 

山西省

 

《山西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实施办法》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规定如下:(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O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裁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即为超限。

 

陕西省

 

《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对超限运输的处罚规定如下:车货总质量超过核定标准的(不含静态磅秤称量的误差),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超过核定标准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予以警告;(二)超过核定标准500公斤以上2吨(含2吨)以下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超过核定标准2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四)超过核定标准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超过核定标准10吨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车货总长、总宽、总高超限的车辆,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山东省

 

《山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规定与山西省相同。山东省政府于2010年1月22日通过了《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交通标志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超载运输是指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

 

其中,《办法》对客车超载的处罚规定如下:旅客运输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由公安部门对驾驶员依法实施处罚并给予违法记分处理。

 

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还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超过额定乘员20%~50%的,停止营运3个月;超过额定乘员50%~80%的,停止营运6个月;超过额定乘员80%~100%的,停止营运9个月;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停止营运1年。

 

青海省

 

《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对超载超限的规定如下: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30%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30%以上不足50%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50%以上不足100%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100%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

 

重点查处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严禁其上路过桥。一经认定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必须卸载货物,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绝对不许只罚不卸或以罚代管。

 

为保持治超高压态势,联合治超采用固定检测与加密路面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全省共有49个一类、二类超限运输检测站,负责开展对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卸载和处罚。为有效支撑联合治超开展,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要求24个一类治超检测站必须24小时执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