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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商用车企老总“两会”四项提案

时间:2012/2/22 8:57:54来源:中国汽车报作者:中国汽车报责编:0条评论

 

一、关于分类制定各大类汽车及关键总成产品

 

最低“三包”规定的建议

 

案由:关于分类制定各大类汽车及关键总成产品最低“三包”规定的建议。
案据:短短十几年间,中国汽车工业蓬勃发展,已成为世界第一汽车产销大国。汽车在给社会带来巨大进步和效益的同时,也带来环境污染、能源过度消耗以及安全等隐患,这与其它大众化消费品有着截然不同的社会经济属性。

 

世界经济发达国家,针对各类汽车及关键总成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等均制定并实施了十分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欧洲,有《关于消费者商品销售及其担保的某些方面的指令》,严格规定汽车产品最短质量担保期限为2年,商用车三包年限普遍为2年30万公里。在美国,针对汽车产品的法律、法规有《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车运载法》、《机动车信息和成本节约法》、《噪音控制法》及《大气清洁法》等,其1975年颁布的《马努森?莫斯质保法》要求所有的商家、包括汽车制造商,在产品质保条款上予以严格限制;除此之外,美国各州还制定了严格的“柠檬法”,严格规定了各类汽车的三包期限,三包里程普遍在2年或18000英里左右,维修超过四次可无条件退款。正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严格,各汽车制造商自我规定的三包年限均高于法规限定的年限,如乘用车三包年限多为4到5年,商用车基本为3年50万公里。

 

而我国制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尚在征询意见中。由于“三包”规定的缺失,汽车企业普遍缺乏提高自身服务标准的动力,而各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制定的三包标准,更是良莠不齐,散、乱、差现象严重。整车方面:乘用车三包里程基本为是2年6万公里,商用车三包里程多为2年20万公里,而低速车只有6个月或2万公里。零部件行业,如重型汽车变速器,三包里程最高的为2年10万公里,最低的仅为6个月或3万公里。“三包”规定的缺失所带来的最为严重的问题是:一些产品质量差、技术落后、产能落后的企业可以利用劣质低价产品冲击市场,给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优秀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建议:

 

1、国家尽快出台汽车产品“三包”规定,明确统一各大类汽车及关键总成产品的最低三包年限、里程和权责。确保消费者权益、提高公众安全质量、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资源浪费,加强环境保护力度。

 

2、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科学优化汽车工业规划,依法规范市场秩序,打破地方保护壁垒,尽快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可持续性。

 

3、随着中国汽车走向世界步伐的加快,建议国内在制定有关汽车产品的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避免跨国公司在中国实施双重标准(如大众在美国2年不限里程,而在中国却是2 年10万公里;丰田在美国是3年10万公里,在中国却是2年10万公里;ZF在国外3年30万公里,在中国却是1年10万公里),确保国内外消费者享有同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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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建议

 

案由: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建议。

 

案据:2011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是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金融、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对鼓励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发展服务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也为相关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目录”对有关条目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但细化之后部分先进技术并未纳入到鼓励类范围。以鼓励类第十六类“汽车”为例,第1条“汽车关键零部件”中仅明确了电涡流缓速器,未提及液力缓速器。但在欧洲市场,电涡流缓速器市场份额仅占2%,而液力缓速器由于技术含量高、制动效果好,市场占有率高达98%。第2条中仅将自动变速器中的DCT和AMT列为鼓励类,而未将AT、CVT列入其中。事实上AT、CVT技术在某些方面比DCT、AMT更具优势。目前国内重型AT市场已被艾里逊、福伊特、采埃孚等外资企业垄断,国产自动档乘用车80%均采用的是进口变速器,部分核心技术“空心化”的局面仍未根本改变。

 

建议:

 

1、将“重型汽车及大客车传动系统(含机械式变速器、车桥等关键零部件)”继续列入鼓励类。

 

与乘用车、轻型车相比,重型汽车及大客车由于长期处于高负荷运转状态,对其传动系统的技术性能、质量可靠性要求更高。近几年在国家政策的正确指导和支持下,已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基础,较好地满足了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但与欧美等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们在耐用性、操控性、噪音控制、质量稳定性方面仍有较大差距,且价格优势受人民币升值和成本上升的影响也逐渐削弱。随着奔驰、曼等跨国公司的进入,以及国内整车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参与国内、外市场的国际化竞争已成零部件企业的唯一出路,因此,继续保持有效的政策支持将为中国汽车工业国际化发展提供重要基础保障。

 

2、在“目录”鼓励类第十六类“汽车关键零部件”中增加“液力缓速器”条目,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第19类第2条中“液力缓速器”项目等同,鼓励支持国内汽车零部件企业加快液力缓速器技术的创新发展。

 

3、将AT、CVT自动变速器纳入“目录”鼓励类范围。AT自动变速器,除在乘用车市场广泛应用外,在高端重卡、大客车、工程车、军用越野车等特种车辆方面更具广阔的发展前景。必须同步加快国产AT、CVT、DCT、AMT自动变速器的技术创新和市场应用,以打破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的技术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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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在引进海内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上加大扶持力度的建议

 

案由:关于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引进海内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上加大扶持力度的建议。

 

案据:国家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鼓励教育、科研、经济等各个领域广泛吸纳海外高层次人才,人才引进已逐步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8年至今,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陕西省也相继出台了“百人计划”、“三秦学者”等鼓励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这些政策从人才引进的条件、人事管理、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大额补贴、税收优惠、配偶安置等多个方面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但目前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两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1、国家和地方在引智政策中,均侧重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纯学术型、学者型人才引进,而对于工业企业所需的高层次、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经营型人才等考虑不够,很难入围现有政策规定范围,不利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生产经营水平的持续提升。

 

2、对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前国家的人才引进扶持政策中没有专门覆盖和进行专项规定,缺乏对企业层面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方面的鼓励和支持以及在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大额补贴、税收优惠、配偶安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建议:

 

国家相关部委比照优惠扶持政策,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这样的高档次、高规格的专门研发机构制定专门政策,支持国家骨干企业及国家大型企业集团加快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以及技术创新工作,使进入此机构并符合考量标准的海内外高层次、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充分体会和享受到国家或地方给予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大额补贴、税收优惠、配偶安置等优惠扶持政策,为工业企业优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创新发展步伐、提升科技竞争实力、快速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提供政策支持和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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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修改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建议

 

案由:关于修改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建议。

 

案据:国家2008年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也从区域优惠转变为产业优惠。其目标是要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提高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但从《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情况看,认定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完善。

 

建议:

 

1、适当放宽和扩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区限范围,建议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提到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以及正在修订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国家制订的目录进行合并考虑。只要企业符合目录规定要求,就应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这样做,可有效扩大国家对新工业规划区及老少边穷地区的支持力度,同时通过合并目录,进一步拓展企业入围范围,有利于国内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2、《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界定过于单一,应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规定内容进行梳理规范。《工作指引》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解释仅为“《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区仅把企业拥有的专利发明等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待,而企业自主开发的一些关键技术、重要出版著作等并未计算在内,这对企业尤其是装备制造等行业企业有失公允。

 

3、进一步加强对《认定办法》的解释宣传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指导与监督力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地方政府由于对《认定办法》存在差异性理解而加强条件限制的情况。如在部分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被严格限定为高新工业园区内企业,这对于那些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但厂址不在高新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是不公平的。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复审工作中应进一步强化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政策指引与协调,以利于企业掌握最新动态信息并快速跟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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