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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中机中心连发三道《通知》,分别是:《关于调整汽车公告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的通知》、《关于调整厢式运输车规范性要求的通知》和《关于调整GB/T 31467.3-2015审查技术要求的通知》,让我们一一来看下。
其一:《关于调整汽车公告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的通知》
首先是《关于调整汽车公告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的通知》,其对车辆强制性检验项目内容做出了调整,同时,新申报的汽车产品将于2018年1月1日(公告第304批)开始执行。原文是: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为适应国家强制性标准变化,按照工信部装备工业司要求,中机中心对《公告》申报系统的检验项目进行了调整,新申报的汽车产品于2018年1月1日(公告第304批)开始执行。有关事项如下:
一、取消公告产品检验项目中第86项和第93项,取消GB 21260-2007《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GB 17258-2011《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 17259-200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GB 24160-2009《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四项依据标准。
二、将GB 19755-2016《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GB 19260-2016《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列为《公告》依据标准,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见附件。
1、GB 19755-2016不单独列项,与GB18352《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一同作为排放项目的检验依据。
2、GB 19260-2016作为新增检验项目,在申报系统中增加产品名称和备案参数。
新增产品名称:低地板城市客车、低入口城市客车;新增备案参数:车身升降系统生产企业、车身升降系统型号。
附件: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一、GB 19755-2016《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
标准中同一型式的判定按照GB18352相关规定进行,除此之外混合动力车型应保证下列参数相同:
混合动力汽车动力混合程度(微混、轻混、重混等);
混合动力汽车混合方式(并联、串联、混联);
混合动力汽车是否具有纯电动模式(纯电动模式指具有纯电动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
所采用的燃料和储能装置种类(如:全部采用磷酸铁锂蓄电池或燃料电池、汽油-磷酸铁锂蓄电池、超级电容器-磷酸铁锂蓄电池等);
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的正、负极主要材料、电解质主要成分;
动力电池组、超级电容器总成标称容量及标称电压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燃料电池组标称发电电流、标称电压、额定功率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均不大于1.2;
车载能源(包括动力电池、超级电容器、燃料电池等)的布置位置(顶置、前置、后置、底部等);
驱动电机类型(如:直流电动机、交流电动机等);
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应不超过1.2(如有多个驱动电机,则不同位置的每个电机均需满足此项要求);
驱动电机的布置位置(前置、后置、轮边、轮毂、双电机等);
整车控制器型号及生产企业;
是否可外接充电。
二、GB 19260-2016《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
车身结构相同、乘客区长相同或增加、车内高相同或增加、车内宽相同或增加(不包括内部突凹物,如顶灯、顶窗等);
车内座椅尺寸相同或减少;
座椅布置相同或有利于车内通道、引道和座椅空间增大的座位数量减少;
双层城市客车的内部上下通道的位置、布置相同;
发动机布置位置相同(前置、中置、后置);
车辆用途相同(单层、双层、铰接低地板城市客车,单层、双层、铰接低入口城市客车)。
前轮罩间的通道宽相同或增加,后轮罩间的通道宽相同或增加。
其二:《关于调整厢式运输车规范性要求的通知》
第二项是《关于调整厢式运输车规范性要求的通知》,其针对总质量在4.5吨以下的厢式运输车提出新的规范性要求,并要求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原文如下——
经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讨论,主管部门批准,现对厢式运输车产品提出规范性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产品范围
总质量≤4.5吨;采用整体式车身(客厢式、封闭式)结构的厢式运输车。
二、审查要求
(一)车辆的额定载质量应大于车辆乘员数(含驾驶员)×65kg;
(二)乘员仓与装货仓之间应设置有刚性隔离装置;
(三)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
(四)驾驶区座椅布置不能超过一排,符合GB/T 373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9款所定义的短头乘用车座椅布置不能超过两排;
(五)在选装照片栏目中提交货厢内部照片。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报公告的厢式运输车应符合规范性要求;《公告》内产品应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其三:《关于调整GB/T 31467.3-2015审查技术要求的通知》
最后一个《通知》是《关于调整GB/T 31467.3-2015审查技术要求的通知》,新申报的汽车产品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文如下——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为减轻企业负担,在保证产品安全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实测项目,经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讨论,主管部门批准,现对GB/T 31467.3-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审查技术要求进行调整,新申报的汽车产品自2018年1月1日(公告第304批)开始执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系统)应该按照GB/T 31467.3-2015标准(及修改单)的规定,完成标准中“安全性测试”项目的所有检测工作。
蓄电池包应符合标准第3.4条的定义。
蓄电池系统应符合标准第3.5条的定义。
二、同一型号蓄电池包(系统)申报值与实测值误差
产品型号相同、生产企业相同的蓄电池包(系统),应该满足下述条件:
1、尺寸参数允许偏差±1%;
2、质量参数允许偏差±3%;
3、容量参数允许偏差±5%;
三、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电池单体、模块的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注1:电池单体、模块的规格型号相同指下述方面无区别:单体种类(如:磷酸铁锂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等);单体类型(能量型、功率型);单体容量;单体材料(正、负极主要材料、电解质主要成分及形态);单体的外形(方形、圆柱形、软包)及尺寸。
注2:申报的相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同一企业允许有不同的生产地址。
2、电池包规格、尺寸相同,重量相同或减少;
3、箱体材料、结构相同;
4、电池包内电池能量相同或者减少20%以内;
5、电池单体、模块和内部安装的BMS固定方式和安装方式相同或强度增加;
6、电池包内热管理系统布置方式和工作方式相同;
7、电池单体、模块的串联数量相同;或电池单体、模块的串联数量减少,但内部结构不变,相应部分做等重安全材料补充;
8、BMS的硬件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控制软件的版本号相同。
四、蓄电池包(系统)部分项目变化时的测试要求
当蓄电池包(系统)出现超出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条款规定的变化时,需补做以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