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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下乡与农村城市化进程研讨会召开 微客载货欲合法

时间:2009/9/10 8:06:38来源:中国汽车报作者:中国汽车报责编:0条评论

 

    9月3日,由中国汽车报社举办的第二次“汽车下乡与农村城市化进程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3个月前,政府部门、业内外专家、相关企业代表参加了第一次“汽车下乡与农村城市化进程研讨会”,会上主流汽车企业代表共同呼吁将1.8吨以下微型载货车纳入汽车下乡补贴目录。这个问题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不久后微型载货车即被纳入补贴目录,扩大了下乡车的补贴范围。 

 

    在汽车下乡政策实施近半年的过程中,农民用车环节出现了诸多新问题,其中微客载货问题十分突出。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关于微客载货若干问题的讨论”,希望通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微客企业、用户、媒体多方共同努力来解决汽车下乡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汽车下乡政策切实惠及农民。 

 

    原机械工业部部长何光远、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助理秘书长杜芳慈,以及交通法、社会学、经济学专家,微车企业代表纷纷发言,畅谈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统一微客定义界定载货标准 

 

    何光远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一步,是要把微客的标准统一起来。汽车行业有行业标准,交通部有交通部标准,公安部有公安部标准,农业部还有其他标准,现在是政出多门,如果这个问题不统一,就没有执法的依据,就难以执法。 

 

    杜芳慈详细介绍了国际上通用的以及我国公安部门等对微客的分类。他认为,首先我国对于车型分类的标准应该统一,划分应该更明确严谨,搞清楚微客到底是一种什么类型的产品。其次,简单、粗暴地不允许微客拉货是不对的,在现有法规情况下也要界定什么样的状况允许微客拉货,拉什么货、拉多少货是合理的。 

 

    对此,长安汽车品牌管理处处长杨杰建议,在不影响安全,考虑国情的情况下,合理规范微型客车的客货混装。第一不能超载,这样也就限制了车主装很多货物,或是装得很高。如果限制了超载,急刹车的时候就会减少安全隐患。第二,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日本、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将微客载货“一棍子打死”,香港规定货物的高度不能超过座椅高度或是车窗高度,这样在执法过程中也便于操作。 

 

短期内车企可在产品设计上做文章 

 

    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政法系主任张柱庭分析了法理与市场行为的辩证关系,他指出,目前要改变《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微客载货的相关规定,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企业不应该老想着改变法律来适应市场,而是要考虑如何在法律要求范围内去满足市场需求。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周敏认为,作为企业肯定要不断适应法规,微型汽车拉货确实存在不安全的问题,前一阶段公司向土耳其出口一批车,土耳其方面要求将现有微客设计进行改良,将驾驶室与后排隔开,窗户上装设防护栏。这是因为刹车时货物会往前移动,确实不太安全。所以企业要在这方面多做一些文章。 

 

    杜芳慈建议,企业生产微客时,在车厢内多设置一些挂钩,将货物固定住,就可以解决这个安全隐患。 

 

    何光远认为,企业和用户都不能坐等标准和法规的改变,标准统一不是一两天的事。在现有法规基础框架下,企业要从人身安全、法规要求角度研究,怎么能够将自己的产品做得更符合实际一些,既能符合现有法规规定,又能满足农民朋友需求。 

 

调整法规才能根本解决问题 

 

    人民日报经济部副主任潘岗说,“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接轨也好,历史渊源也好,必须与农村的实际情况和中国国情结合起来,法律、法规才有生命力,照这样的法律、法规执行才说明执法是公正的。如果有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偏颇、有遗漏,或者与实际有距离,执法越严可能离公正越远。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必须有服务意识,也就是说为全中国老百姓服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学教授史柏年表示,尽管立法有一定程序要求,法规的改变很难,但还是要改,只要大家努力推动,这件事是可以成功的。因为这涉及到几亿农民的利益,涉及到我国城市化进程。政策的出发点,应该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考虑,短期内可以通过厂家产品设计、对运货标准进行界定的方式部分解决问题,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要从改变法规着手。 

 

    昌河汽车销售公司副总经理陈平认为,“法律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的和真正的表达者,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只有表达了普遍的和真正需求的时候,老百姓才会从心里去服从法律。现在大部分人都觉得这个法规有问题,就说明我们法律的有关条款不符合实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