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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环境部出台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 违规者将受重罚

时间:2019/7/30 10:37:49来源:生态环境部作者:生态环境部责编:韦伊琳共:668 字点击量


近日,中国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下发关于征求《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并向各个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所提意见须于2019年8月19日前反馈。


据了解,《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分为总则、信息系统与信息管理、调查与认定、召回实施与管理等六个章节的内容。明确了机动车因环保缺陷召回的流程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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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机动车生产者的责任义务、缺陷调查及召回实施程序等相关内容,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送你单位,请组织研提意见,并于2019年8月19日前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曲现国 侯纪伟


联系电话:010-82262117(电话及传真)、82262044


电子邮箱:zhglc@samr.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李 光 汪 涛


联系电话:010-66556245、66556234、66556284(传真)


电子邮箱:jidongche@mee.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附件:1、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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