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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8 17:56:02来源:中机中心作者:责编:李秀芝0条评论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为做好《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等文件的落实工作,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经请示主管部门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通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目录》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网址:http://gonggao.org.cn:18082/NERDS/login/login.action。


申报资料应包括:


(1)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申请书 (见附件2);


(3)车辆主要技术参数;


(4)产品检测项目(见附件3);


(5)其他证明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申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1)应符合《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和《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的相关技术要求;


(2)非快充纯电动客车、快充纯电动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需分别满足“系统能量密度”、“快充倍率”、“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和“燃料电池汽车纯电续驶里程”的要求,相关试验方法应按照《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相关技术指标测试方法(试行)》(见附件4)执行;


(3)新能源汽车企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建设和完善新能源汽车企业监测平台;客车产品应符合《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申请《目录》时,企业应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或产品安全监管承诺书(见附件5);


(4)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的要求不适用于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5)在燃气汽车气耗限值标准出台前,燃气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暂不考核节气率的要求;


(6)非快充型电池+快充型电池电电混合纯电动汽车按非快充纯电动汽车相关要求考核。


三、申报程序


(1)企业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申请书及企业承诺书,并将网上提交后的申请书及承诺书打印(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人签署,一式两份)后,邮寄至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2)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收到企业资料并核对无误后,开通企业的推荐车型申报系统。2016年已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申请书及企业承诺书的企业,如企业基本信息、生产条件和能力未发生变化,可直接申报产品;


(3)企业通过“推荐车型申报系统”进行产品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推荐车型申报资料后,开展相关技术审查工作;


(4)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定期将审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实施日期及其他


(1)《目录》申报受理审查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另依据《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的有关要求,2016年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1至5批需重新核定;企业应按照新的技术要求,进行申报;


(2)列入《目录》的企业,其企业承诺书应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主动重新提交相关资料。


五、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二区7号楼403


邮政编码:100070


联系电话:010-63703360,63702958


传真电话:010-63702993


附件4: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相关技术指标测试方法(试行)


1、动力电池能量密度(PED)测试方法


1.1测试对象


测试对象为电池系统或电池子系统,且应和GB/T 31467.3-2015的测试对象保持一致。


1.2 测试步骤


室温(25℃±2℃)环境下,按照如下步骤测试:


1)按照企业规定的且不小于I3(A)的电流放电至企业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静置不小于30min;


2)按照企业规定的充电方式充电至企业规定的充电截止条件(充电时间不大于8h),静置不小于30min;


3)重复步骤1),计量放电能量E(以Wh计);


4)重复步骤2)~3)2次,取3次放电能量E的平均值Eaverage。


5)用衡器测量测试对象的质量M(以kg计,称重时至少包括GB/T 31467.3-2015 附录A.1规定的组成部分);


6)计算测试对象放电能量密度PED(以Wh/kg计),计算公式如下:


2、动力电池(含超级电容器)最大充电倍率(CR)测试方法


2.1测试对象


测试对象为电池系统或电池子系统,且应和GB/T 31467.3-2015的测试对象保持一致。


2.2 测试步骤


室温(25℃±2℃)环境下,按照如下步骤测试:


1)按照企业规定的且不小于I3(A)的电流放电至企业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静置不小于30min;


2)按照企业规定的充电方式充电至企业规定的充电截止条件(充电时间不大于8h),静置不小于30min;


3)重复步骤1),计量放电容量Q0(以Ah计);


4)按照企业规定的最快充电方式(该充电方式应不高于GB/T 31484-2015的6.1.1.3使用的充电方式)充电至80%SOC(SOC值为电池管理系统上报数值),静置30min,计量充电时间t(以s计);


5)按照步骤1)相同的电流放电至20%SOC(SOC值为电池管理系统上报数值),静置30min,计量放电容量Q1(以Ah计),如果Q1低于0.55 Q0,则终止试验;


6)重复步骤4)~5)10次,如果测试过程中测试对象温度超过企业规定的最高工作温度,则终止试验;


7)取步骤6)10次充电时间t的平均值taverage,并计算测试对象最大充电倍率CR(以C计),计算公式如下:


3、燃料电池系统(发动机)额定输出功率测试方法


按照GB/T 24554-2009 第7.4条规定的方法测量燃料电池系统(发动机)额定输出功率。在测试过程中测试对象额定输出功率波动应在标称值的±5%范围以内。


4、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续驶里程测试方法


4.1测试对象


测试对象为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包括燃料电池乘用车、客车和货车。


4.2测试条件


1)在(5~32)℃环境温度下进行室外试验,在(20~30)℃的室温下进行室内试验;


2)机械运动部件用润滑油黏度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3)车上的照明、信号装置以及辅助设备应该关闭,除非试验和车辆白天运行对这些装置有要求;


4)除驱动用途外,所有的储能系统应充到制造厂规定的最大值(电能、液压、气压等);


5)试验驾驶员应按车辆制造厂推荐的操作程序使燃料电池和动力蓄电池在正常运行温度下工作;


6)试验车辆需按制造厂的规范进行磨合,且磨合里程不小于300km;


7)车辆试验载荷应按照GB/T 18386-2005 3.2的试验质量装载;


8)储氢系统压力为制造厂规定的额定压力,储氢系统温度为(20~10)℃;


9)对于装有动力电池且动力电池参与驱动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其动力电池系统SOC状态调整至(50±10)%。


4.3测试步骤


1)M1和N1类车辆按照NEDC工况法,其他车辆暂按(40±2)km/h等速法,在底盘测功机或试验道路上进行;


2)结束试验循环的标准:满足GB/T 18386-2005 4.4.3条件,或氢气压力报警;


3)试验结束后,记录试验车辆驶过的距离D,用km来表示,测量值按四舍五入圆整到整数,该距离即为测量的续驶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