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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还需更多细则出台

时间:2012/4/9 8:24:56来源:汽车周报作者:芦丽琴责编:0条评论

 

被寄予厚望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日前有了新进展。

 

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自去年11月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校车事故发生以来,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法制办快速反应,在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据悉,条例起草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通过到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和上网公布等方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作了多次修改。

 

然而,该条例草案如何得到修改,最终有哪些条款,何时正式实行,目前还无确切消息。

 

条例草案源于校车事故

 

说起条例草案制定的初衷,就不得不回溯到半年前那场震惊中外的校车事故。

 

去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一辆运送幼儿的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43人受伤。

 

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甘肃省庆阳市“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这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存在车辆违法严重超载、非法擅自改装车辆以及有关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方面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监管有漏洞等突出问题。

 

2011年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说,要在一个月内制订出校车安全条例。为此,国务院法制办于11月29日召集了教育部、公安部等多个相关部委的负责人,针对校车安全条例开会征求意见。

 

2011年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全文,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1月11日。

 

尽管时间短、情况急,尽管被指出台太仓促、可能是权宜之计,但条例草案仍被很多人寄予厚望,认为它可以让校车运营有法可依。最直接的是,它将规定我国校车使用许可制度。通过之后的条例将是一道门槛,在新增校车时,那些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的“黑校车”将被禁止在门外。

 

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九条,分别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社会各界也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也在其官网上对条例草案征集的意见进行了总结与通报。  

 

期待更细化的条款和更好的落实

 

条例草案按照确保安全、切合实际的总体思路,规定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从校车生产标准到校车使用许可,从校车运营管理主体到资金落实,从校车驾驶人资质到校车同行优先权,该条例草案不可谓不翔实。但是还有专家指出,条例草案应该更加明确,细化一些关键问题,如管理部门应实现权责对等,如国家应明确资金来源和渠道。

 

根据条例草案,国务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但有专家指出,这种“五龙治水”的管理结构将导致国家部门之间踢更高层次的“皮球”,因为大家都有管理权限,但都无需承担责任;同时政策中心下移到地方政府,导致地方政府责任太重,挫伤其积极性。“地方政府会想,在自己的辖区内没有校车,自然不会出安全事故,也就不会有担责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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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条例草案中规定的“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目前还未有大动作,校车安全新标准也尚未出台。2011年年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就《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等四项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月8日。今年1月12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四项国家标准经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讨论与审查,缩减为《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送审稿)和《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送审稿)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后有消息称,校车安全新标准将于3月份正式发布,但截止记者发稿前并未得到正式的消息。

 

与此同时,关于校车运营的焦点问题——“运营主体与资金来源”,条例草案第三条里虽然有规定,即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但显然不够明确。“国家财政支持多少、地方财政支持多少、通过怎样的方式来支持、地方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如何解决”等问题,在条例草案中无法找到答案。

 

当然,条例草案中也有很多亮点:

 

首先,条例草案明确了校车使用许可,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依照规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并对校车驾驶员提出了比一般客车驾驶员更为严格的要求;

 

其次,条例草案明确赋予了校车通行优先权,规定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再其次,条例草案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校车安全

 

交通主管部门在行动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官网了解到,3月30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在全国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养护现场会上,传达学习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条例草案。他指出实施好条例,为学生上下学营造安全便捷的交通环境,既是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他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配合好教育、公安部门做好有关工作,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切实履行应尽职责。

 

第一,大力发展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从财政投入、税费扶持、用地保障、道路通行和设施建设等方面积极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在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线路的规划、审批中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协调。要充分了解、考虑学生和学校的需求,在设点布局、公交线路和班车开通上把两者有机衔接起来,尽量提高学生乘坐公共交通的比例。

 

第三,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水平,做好校车行驶路段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完善农村地区开通校车的公路沿线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做好相关标识的设计。

 

第四,按照《条例》明确的“校车享有通行优先权”的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教育引导运营车辆驾驶员,采取有效措施主动让行校车,为校车安全行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