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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亚星安凯等 乌鲁木齐公交集团原总经理受贿百万

时间:2017/4/14 10:13:38来源:和讯网作者:责编:李秀芝0条评论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李国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总经理李国良,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亚星客车、安凯客车、新疆中通客车等多家公司贿赂合计188.7万元,为其谋取利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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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国良,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于乌鲁木齐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某号。2016年4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同年6月17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乌市检刑二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良犯受贿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邹昊、代检察员高利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良及其辩护人杨玉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院审理查明:


1.2004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李国良在担任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乌鲁木齐市公交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某在承揽工程、签订彩钢门面房建设和适用协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五次非法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9万元。


2.2008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李国良在担任乌鲁木齐市公交集团物业公司经理、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乌鲁木齐市公交集团物业公司副经理、医疗中心主任陶某某所送现金14.7万元。


3.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国良利用担任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朱某某所送现金12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4.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国良利用担任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新疆晨世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续签合作经营合同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现金80万元。


5.2014年,被告人李国良利用担任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新疆中通客车有限公司在车辆维修、提高中标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


6.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国良利用担任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公交车采购招投标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该公司青新大区总经理张永举所送现金14万元。


7.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国良利用担任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乌鲁木齐德源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在结算货款、销售防冻液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该公司经理杨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8.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国良利用担任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赵某某为在公交集团公司结算费用、经营关系等原因所送人民币14万元。


9.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李国良利用担任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乌鲁木齐鑫旺业焊接服务部负责人孙某某在结算维修费用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其所送现金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良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188.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国良案发后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所有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能在组织审查期间主动退缴赃款并愿意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国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另外,本案已扣押现金人民币245万元其中228.7万元冲抵本案受贿款188.7万元及罚金40万元,剩余部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