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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从五方面推进IPO改革 重启无时间表

时间:2013/3/1 8:08:17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杨颖桦责编:0条评论

 

大盘去年12月底以来持续回暖,并在今年2月底冲击2400点,资金持续流入,另一方面IPO财务核查下不断出现在审企业知难而退,似乎正为投融资微妙的天平改变着筹码。

 

虽然监管层和市场各方对平衡点的界定仍未明确,但落实到具体时间点上,至少可以从目前的IPO专项财务核查上找到启示。

 

IPO专项财务核查的企业自查报告上报截止日期3月31日,就是关键时间点。上述部门负责人强调,此前证监会公布的专门回复中,明确提出“本次自查报告视作正式反馈意见回复。”

 

“反馈意见回复是整个发行流程中必备的环节,是完成审核工作的必备环节。但这次反馈意见是特殊的,因为过会企业也要提交反馈意见。”其指出。这意味着至少在企业上交回复意见后,才能启动后续一系列的正常发行工作。

 

有投行人士分析指出,这表明至少在3月31日前IPO的重启不会有任何动作,而此后还涉及4-6月份证监会的抽查过程,具体时间很难确定,应视每家企业的具体进度放行,比如已过会企业如果通过回复意见阶段,或能先开启放行。

 

再融资是否下放?

 

IPO的进度无疑抓住了市场目光,但另一方面,再融资一系列改革也在衔枚疾进。

 

此前有消息传出再融资权或将下放至交易所,2月28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做出了回应。

 

其首先承认:“上市公司的融资审核机制,确实应该与IPO机制有所差异。 ”并指出正思考“如何进一步改进机制。”

 

但是,其强调所有机制的改革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因为目前证券法赋予证监会行政许可的职责,未来机制的改革会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此前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按照《证券法》规定,交易所并没有审批权。这或给未来再融资权的下放带来法律上的障碍。但是,一方面,在《证券法》中规定证监会可以授权相关审批权,这意味着交易所可以通过取得证监会授权顺利通过法律解释;另一方面,《证券法》的修改也已酝酿良久。

 

虽然再融资权下放仍未明确,但证监会透露的信息显示,未来在发行审批中,或将引入新的力量。

 

“如何把一些自律组织的日常监管工作,结合到证监会的日常审核中来,我们也和交易所做了探讨和研究。”上述部门负责人指出。

 

介绍上市无关监管套利

 

无论是发行上市改革,还是再融资改革,都是原有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问题,而今年,新三板终于走到幕前,给这个群体的发行带来了新的议题。

 

此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人透露的一个信息,引起市场关注,其指出,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已通过证监会核准成为公众公司,这些公司只要不公开发行,就可以直接向沪深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不再需要证监会的审核。这意味着,今后除了公开发行并上市外,企业或可采取“介绍上市”的途径。

 

新事物带来新渠道,也有了新问题。

 

业界人士纷纷提出,这会否涉及监管套利的问题,因为公开发行的审核标准毕竟远高于新三板的公开转让。

 

“到阳澄湖刷一刷,就变成阳澄湖大闸蟹了”。有业界人士曾这样评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2月28日指出,2006年《证券法》修订后,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已经分开。通过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或者公开转让的公司,都可以在沪深交易所申请上市。因此,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通过介绍上市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没有障碍。

 

“通道是符合逻辑的,法律上是符合程序的。”其指出。

 

但其指出,这并不意味可以进行监管套利,因为交易所有其上市标准,可以严格把关。此外,如果这些公司要公开发行,还需经过证监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