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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商用车行业发展如何?来看看前三季度政策汇总

时间:2016/10/10 9:56:45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责编:韩赛0条评论


客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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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有关精神,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四部委将于近期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核查。自查时间,即日起至2月5日;现场督查时间,待定。对2013、2014年度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以及申请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有关情况开展核查,核查范围将覆盖全部车辆生产企业以及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含公交、客运、专用车等)、租赁企业、企事业单位等新能源汽车用户。


2、《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


2月29日,《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这一《指导意见》被业界誉为能源互联网的顶层设计,似乎也预示着2016年将成为能源互联网的元年。“互联网+”智慧能源(以下简称能源互联网)是一种互联网与能源生产、传输、存储、消费以及能源市场深度融合的能源产业发展新形态,具有设备智能、多能协同、信息对称、供需分散、系统扁平、交易开放等主要特征。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理念、先进信息技术与能源产业深度融合,正在推动能源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的兴起。能源互联网是推动我国能源革命的重要战略支撑,对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促进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提升能源综合效率,推动能源市场开放和产业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能源国际合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3、《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新能源汽车部分


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环保部等十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鼓励绿色产品消费、扩大绿色消费市场、加强金融扶持等17条具体举措,力促绿色消费发展。新能源汽车部分:1)鼓励绿色产品消费。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以旧换再”试点,推广再制造发动机、变速箱,建立健全对消费者的激励机制。2)完善绿色采购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对节能环保产品的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健全标准体系和执行机制,提高政府绿色采购规模。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要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引进社会资本利用既有停车位参与充电桩建设和提供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2016年,公共机构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总量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0年实现新能源汽车广泛应用。3)完善经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产品,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落实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奖补政策和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全面实行保基本、促节约,更好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资源阶梯价格政策,完善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4)加强金融扶持。银行金融业机构要认真落实绿色信贷指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绿色消费信贷业务。研究出台支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绿色建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设施等绿色消费信贷的激励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开发新能源汽车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为绿色建筑提供保险保障。研究建立绿色消费积分制。


4、《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


该《计划》列举了包括“氢能与燃料电池技术创新”等15项重点任务,其中燃料电池和氢能的战略规划目标是,2020年建立健全氢能及燃料电池规模化应用的设计、工艺、检测平台。基本掌握高效氢气制备、纯化、储运和加氢站等关键技术,以及低成本长寿命电催化剂技术、聚合物电解质膜技术、低铂载量多孔电极与膜电极技术、高一致性电堆及系统集成技术,突破关键材料、核心部件、系统集成、过程控制等关键技术,实现氢能及燃料电池技术在动力电源、增程电源、移动电源、分布式电站、加氢站等领域的示范运行或规模化推广应用。其中,PEMFC电源系统额定输出功率50-100kW、系统比功率≥300Wh/kg、电堆比功率3000W/L以上、使用寿命5000hr以上;MFC电源系统实现额定输出功率5-10kW、系统比能量≥345Wh/kg、使用寿命3000hr以上;开发出接近质子膜燃料电池操作温度、储氢容量高于5wt%的储氢材料或技术,及长距离、大规模氢的储存及运输技术。2030年实现大规模氢的制取、存储、运输、应用一体化,实现加氢站现场储氢、制氢模式的标准化和推广应用;完全掌握燃料电池核心关键技术,建立完备的燃料电池材料、部件、系统的制备与生产产业链,实现燃料电池和氢能的大规模推广应用。其中,PEMFC分布式发电系统使用寿命达到10000hr以上、SOFC分布式发电系统使用寿命达到40000hr以上、MeAFC分布式发电系统使用寿命达到10000hr以上。2050年实现氢能和燃料电池的普及应用,实现氢能制取利用新探索的突破性进展。


5、《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电动客车行业管理,提高产品安全要求,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装备工业司组织行业机构、重点企业等单位研究编制了《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该标准对电动客车主要分为三大类:大于等于6m的单层电动客车,包括纯电动客车、混合动力客车(含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燃料电池电动客车。主要内容是4.2防水防尘性能、4.3防火性能、4.4可充电储能系统、4.5线束、4.6控制系统、4.7车载终端和远程监控、4.8充电安全、4.9车辆碰撞防护要求、4.10整车。对整车厂而言,没有太高的要求。但是对零部件厂家,尤其是对动力电池厂家的要求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6、《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通知》


通知指出,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因此,通知指出,要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7、《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于2015年10月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根据各应用领域电动汽车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要求,经分类测算,2015年到2020年需要新建公交车充换电站3848座,出租车充换电站2462座,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2438座,公务车与私家车用户专用充电桩430万个,城市公共充电站2397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50万个,城际快充站842座。


8、《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运营市场秩序,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乘客、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起草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日。


9、《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0、《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3月23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南》在横向垄断协议中明确提出,新能源汽车研发与生产过程中的横向合作协议,可以使竞争者分担投资风险、提高效率、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在《指南》纵向垄断协议个案豁免的常见情形中包括了“新能源汽车推广期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并明确指出: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避免“服务搭便车”,在新能源汽车推广期,短期(如:9个月以内,从汽车供应商就具体车型发出第一张批售发票之日起算)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对于激励经销商努力推广新能源产品,加大销售力度,扩大市场对新产品的需求是必要的,进而能够促进新产品成功上市,给予消费者更多选择。不同于传统汽车,新能源汽车售出后,将有配套的充电桩建设等售后问题需要厂家持续跟进,而推广该产品对于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将起到不小的裨益,因此,在新能源汽车推广期内,厂商或者汽车供应商对经销商进行短时间的一定限制,是为了给经销商最大程度的激励,进而促进新能源汽车的销售,或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售前售后的服务。


1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发布,新能源汽车除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要求。


12、《关于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4月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将在4月-6月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专项检查,重点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及相关充换电设施进行检查,包括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监控系统安全运行、建设标准执行等情况。


13、工信部[2014]453号文件《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453法规)


工信部453法规关于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技术性能的要求如下:小微型面包车是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一)提高小微型面包车侧倾稳定性要求,满载状态下其侧倾稳定角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不小于28°。(二)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装置配置要求,小微型面包车应配装防抱制动系统(ABS)。(三)提高小微型面包车比功率要求,比功率应不小于21kW/t(比功率是指发动机净功率与车辆最大总质量之比)。(四)禁止小微型面包车使用轮胎名义宽度为155及以下规格的轮胎,鼓励使用宽断面规格轮胎,提高车辆行驶稳定性和制动安全性。(五)严格限制小微型面包车尺寸,避免小微型面包车大型化趋势,小微型面包整车长度应≤4500mm,宽度应≤1680mm,鼓励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宽高比,准乘人数(含驾驶员)应为7人及以下。(六)提高小微型面包车车身强度要求,强化车身顶部抗压试验考核指标,按照GB26134-2010《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标准试验时,施加载荷应提高至车辆整备质量的3倍,评价指标不变。自2015年1月1日起,新申报《公告》的小微型面包车产品应符合上述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小微型面包车应符合除第(六)款车身强度要求外的上述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公告》内的小微型面包车应符合上述全部要求。


此外,根据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关于完善基础车型为M2类客车的小微型面包车技术要求的通知》,对准M2类面包车产品特提出了诸多要求。首先,停止受理“准M2类面包车”新产品申报。未来453法规中所涉及的车辆将面临无牌可上的局面。其次,现有《公告》中产品按照“基础车型为M2类客车的小微型面包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整改,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技术审查工作。


14、《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旅游客运企业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应配备印有“导游专座”字样的座套;旅行社制定团队旅游计划时,应根据车辆座位数和团队人数,统筹考虑,游客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车辆核定乘员数。自2016年8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营运客车不得在车厢内任何位置设置折叠座椅,在用营运客车的折叠座椅不得使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开展客车等级评定时,不再对客车折叠座椅进行核定。各地旅游主管及交通运输部门应立即督促旅行社及旅游客运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导游专座”设置及安全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落实通知要求的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未予整改的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逾期未予整改的旅游客运企业,旅行社不得租用其旅游客运车辆。


15、关于加强物流短板建设促进有效投资和居民消费的若干意见


通过加强物流短板建设,健全重要节点物流基础设施,改善城乡末端配送设施条件,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大幅提升农村物流水平,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广泛、便捷高效、保障有力的城乡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各种运输方式之间衔接更加顺畅,多式联运效率大幅提升,运载工具、装载单元等关键标准有效衔接并逐步推广应用,物流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物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意见》提出,加强物流短板建设重点任务是加强村镇末端配送设施建设,健全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加强农产品物流设施建设,提升农产品现代物流水平;加强城市配送设施建设,完善城市配送体系;加强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建设,提升货物中转效率;加强信息技术应用,促进物流新模式发展和加强物流标准衔接和制修订,提高物流服务效率。《意见》还要求,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加大对物流薄弱环节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对符合规划要求的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加快用地审查报批,保障项目依法依规用地;拓宽物流短板建设的投融资渠道;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的绿色通道和调度机制。


16、《2016-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物流发展规划》


全文分为现状与形势,指导思想、规划原则与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大工程,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五部分。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布局完善、结构优化、功能强大、运作高效、服务优质”的电商物流体系。明确了建设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物流网络体系,提高电子商务物流标准化水平,提高电子商务物流信息化水平,推动电子商务物流企业集约绿色发展,加快中小城市和农村电商物流发展,加快民生领域的电商物流发展,构建开放共享的跨境电商物流体系等七项任务。同时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电商物流标准化工程、公共信息平台工程、农村服务工程、社区服务工程、冷链物流工程、绿色循环工程、跨境工程和创新工程等八项重大工程。在组织实施和保障方面,《规划》提出了五项要求包括加强规划落实和组织实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和完善政策支持,完善信用和监管体系,健全电商物流统计监测制度等。


17、《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宣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此举一方面能减轻公交企业购车方面的资金压力,另外一方面对公交车辆的新能源化起了进一步的推进作用。


18、《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保部、公安部及国家认监委联合出台,明确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提请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鼓励、引导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报废更新政策措施,加大对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年度淘汰工作任务,实现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同时,研究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方便车主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排放检验,与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联网。2016年底前,各排放检验机构应与环保部门实现数据联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率先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2017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


19、《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定义,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删除了2009年版准入规则中的混合动力汽车等类别,以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等文件保持一致。提高了准入条件,申请准入的企业需具备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对企业技术研发、试验测试等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并提出现有企业应根据规定进行改造,并于2年内完成审查,现有产品改造缓冲期为半年。名称由“规则”升级为“规定”,政策效力明显加大,并有望改善新能源汽车行业“小而散”的乱象,一些不具备核心技术能力的企业和产品将逐步退出。对骗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一是对车载能源系统等关键部件建立可追溯的信息数据库;二是要求企业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监控平台,并与地方和国家监管平台对接;三是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以跟踪记录产品使用、维护和维修情况,将从根源上规范行业发展乱象,推动产业良好有序发展,并为有针对性地调整国家和地方补贴政策奠定基础。提出企业应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包括电池回收等),将有利于打消消费者疑虑,加快新能源汽车(尤其是新能源乘用车)产品的推广。


20、《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预计将于2017年开始试行,2018年正式实施。“新能源汽车碳配额”是指汽车企业生产和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相对于燃油汽车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根据该《办法》,企业可通过生产、进口新能源汽车生成新能源汽车碳配额或从碳排放市场交易获取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目前,这一新政的相关细则尚处于讨论阶段,其中碳配额价格成为关键。在补贴逐步退坡的大背景下,生产电动车越多的企业,可以通过卖碳额度来弥补一些成本;同时达不到标准的也就即将为碳配额付出高额代价,倒逼企业技术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