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2016版GB1589正式公布
4.3 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且不应超过表4规定的限值。
4.4 车辆通过性要求
4.4.1汽车和汽车列车应在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为25000 mm,内圆直径为10600 mm,车辆最外侧任何部位(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附录A.3.3和A.4.2规定的装置不计入)不应超出车辆通道圆的外圆垂直空间,车辆最内侧任何部位(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附录A.3.3和A.4.2规定的装置不计入)不应超出车辆通道圆的内圆垂直空间,测量方法见附录B。
4.4.2汽车和汽车列车由直线行驶过渡到4.4.1所述圆周运动时,车辆外摆值T不应大于800 mm(客车的车辆外摆值T不应大于600 mm),测量方法见附录B。
如果半挂车销轴距小于等于下述公式计算得出的长度L,则可免做附录B的试验;如大于L,则应挂接半挂牵引车进行附录B的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4.4.1和4.4.2的要求。
式中:
W——半挂车宽度,单位为mm。
4.5 后悬要求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汽车及挂车后悬应小于等于轴距的65%。专用作业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他车辆后悬应小于等于轴距的55%。车辆长度小于16000 m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后悬可不超过轴距的70%。汽车及挂车的后悬均应小于等于3500 mm(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除外)。
注:多轴机动车的轴距按第一轴至最后轴的距离计算(对铰接客车按第一轴至第二轴的距离计算),后悬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附录A.3.3中所列不在车辆长度测量范围的装置在测量及计算后悬时不计入。
4.6 其他要求
4.6.1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应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总质量的25%。
4.6.2四轴汽车(自卸车除外)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数值(单位:t)不能超过其最前轴至最后轴的距离的数值(单位:m)的5倍。
4.6.3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600 mm,二轴自卸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800mm ,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1500mm。
4.7 低平板专用半挂车、消防车、清障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油田专用作业车的要求
4.7.1低平板专用半挂车应符合本标准4.1—4.6条款要求,但车辆宽度最大限值为3000 mm。
4.7.2消防车、清障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油田专用作业车的要求。
4.7.2.1车辆长度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要求,车辆宽度和高度不应超过表5规定最大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