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下狠手 危险品运输车和客车今后要强制限速啦!
5.5 最高车速限制系统不允许影响换挡时正常的加速踏板操作。
5.6 在正常驾驶时,驾驶员对其可及范围内的所有加速装置的操作,最高车速限制系统功能均有效。
5.7 在驾驶员位置的易见范围内应粘贴有车辆最高车速限制标识,字迹应清晰可辨。限制标识按照GB/T 25978-2010执行。同时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增加车辆车速限速值的说明。
5.8 应具有车辆车速限制报警信号功能,以便在超速行驶时通过视觉或听觉向驾驶员报警。
5.8.1 视觉信号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应保证驾驶员在相应位置上能够识别。该相应位置为:驾驶员位于驾驶位置上,并根据制造商的 使用说明调整后,可在碰撞约束系统的保护下自由地活动的位置; b)信号的标志如图1所示; c)应为黄色或琥珀色; d)信号装置在车辆上电后具有可被视觉辩识的自检动作。信号装置点亮后应足够明亮、醒目,使驾 驶员在适应环境道路照明条件后、无论白天或者夜晚驾驶都能清晰观察。
5.8.2 听觉信号在车辆上电后具有可被听觉辩识的自检动作。听觉信号应高声清晰,以便驾驶员和前排 乘员识别。听觉信号可以是语言信息,也可以是连续的或间断的蜂鸣报警声。
6 可调车速限制系统的要求
6.1 应确保在驾驶员位置始终可看到Vadj值。出于安全原因或驾驶员要求,可允许暂时中断Vadj的显示。
6.2 不应通过行车制动实现可调车速限制功能。
6.3 可调车速限制功能的实现应不受发动机或变速箱类型的影响。
6.4 当车速超过Vadj时,应以警告信号或其他合适方式(车速表显示方式除外)通知驾驶员。
6.5 Vadj的设定
6.5.1 在30km/h和车辆最高设计速度之间,应能够以不大于10km/h的步长设定Vadj。
6.5.2 Vadj的设定应直接由驾驶员通过一个控制装置来实现。
6.6 启用或取消可调车速限制功能
6.6.1 可调车速限制功能必须能够随时启用或取消。
6.6.2 关闭发动机时,可调车速限制功能必须自动取消。
6.6.3 启用可调车速限制功能时,Vadj的初始设定不应低于当前车辆速度。
7 最高车速限制系统的试验
7.1 最大设计车速低于设定速度Vset的车辆可以免做下述试验。
7.2 允许选择道路试验或测功机试验。当测功机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进行道路试验,并以道路试验的 结果为准。
7.3 道路试验
7.3.1 车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