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方案出台 南京2016年要推广应用2502辆新能源车
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鼓励免费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充电服务。市级机关停车场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协调,按照10—15%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实现市场化运作。
9.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已设立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他人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可在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后以他项权利的方式建设。既有及新建的停车场、公交场站,应将充电设施作为配套设施。在未设立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充电设施的,应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出租车充换电站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设施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其他新增充电设施用地,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换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0.鼓励住宅区建设充电设施。新建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每个车位均应具备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条件,鼓励同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已建住宅区居民拥有固定有效车位的,购买新能源汽车由车辆厂商负责配建充电桩,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应予支持。鼓励物业公司统一安装充电设施,并将其纳入物业管理评价标准。
11.做好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由供电部门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收取接网费用。供电部门针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用接入网报装申请,要简化服务流程,缩短服务时间,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三)加强安全运行监控管理
12.确保各类充电设施正常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强化设施设备维护,做好服务人员培训,确保提供安全持续的充电服务。
13.建立企业监控管理平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对推广应用的所有新能源车辆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必须对充电设施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保证充电设施运行安全。
14.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平台。由市经信委牵头,按照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数据采集技术规范,于2016年内建成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平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设备利用率,加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的数据采集、统计分析、跟踪检查,建立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效果评估体系。
市级平台建成后,全市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均需将相关数据接入平台,数据对接完毕后方可申领充电设施省市财政补贴。
15.完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在我市需确保至少一个固定售后服务点,对其相关汽车产品进行保养和维修。对其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并对有关安全检查的资料和性能测试数据存档,确保运行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可靠。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营运单位需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对车辆驾驶员、充电站从业人员、车辆维修人员等进行专业安全培训。
(四)推动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16.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允许和鼓励列入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进入南京市场,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和零部件企业在南京设立研究机构、投资建厂,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17.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应用协调发展。以应用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通过示范运营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增加产品品种,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
18.制定落实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以车辆企业为主体,建立健全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机制,有力推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支持政策
19.完善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在国家补助基础上,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补助政策,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年度细则,并及时对社会公布。落实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车、使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的市级财政补贴,补贴资金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一安排并进行严格管理。
贯彻实施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通过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补助和增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支持力度。
20.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在国家、省相关政策出台后,进一步落实汽车消费税相关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带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作用。
21.鼓励运输行业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对使用新能源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并达到集约规模的,管理部门在市场准入、许可延续、车辆更新上出台具体政策加以支持。其中:新能源通勤车(含旅游车)(注:指获得道路客运资格,并提供企业通勤或旅游客运的车辆,景区旅游接驳车辆纳入旅游车范围)一次性发展100辆及以上的企业,可以直接授予新能源客车市区包车车辆经营权。从事市区物流配送且车身长度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专用车,直接发放禁区通行证。
22.实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对新能源汽车注册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工作,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便于执法管理中有效识别区分。在执行和制定为缓解交通拥堵而采取的机动车限购、限行措施时,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便利;对符合相关标准的纯电动邮政快递车、物流车和环卫平板车(桶装垃圾运输车)予以全天候、全路段通行优惠及短暂停靠作业等政策扶持。改进和完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通行给予便利。由市城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出台新能源汽车当日路内停车位免首小时临时停车费的优惠政策。
23.完善用电价格政策。由市物价局牵头,落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和充电服务价格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24.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体系,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发改委、经信委、建委、科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物价局、质监局、安监局、环保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旅游委、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公安交管局、邮政管理局、城建集团、交通集团、南京供电公司,各区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项工作,并进行督查、考核和总结。
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具体分工及成员单位如下:
(1)应用推广组:负责推进我市各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工作。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成员单位:市科委、安监局、质监局、商务局、旅游委、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城建集团。
(2)产业发展组:负责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成员单位:市发改委、科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南京供电公司,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
(3)基础设施组:负责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成员单位:市经信委、科委、建委、规划局、国土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城建集团、交通集团、南京供电公司,各区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
(4)政策保障组:负责制定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政策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成员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委、公安局、国土局、物价局、环保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公安交管局,各区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
25.强化工作检查考核。全市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确保完成2016年推广目标。各区(含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及时向市新能源推广办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车型、运行情况,充电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以及省市财政补贴兑付等情况。
26.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介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新能源汽车在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及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成本低廉、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等方面的综合优势,逐步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同时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形成新能源汽车良性健康发展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