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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补贴新能源公交车运营 纯电动每年最高补8万元

时间:2016/5/30 14:19:51来源:河南日报作者:责编:李秀芝0条评论


2.市(县)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车辆基础档案和运营数据库,督促企业实时将车辆行驶里程数据上传至《河南省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运营补助管理系统》,并以系统数据作为核定车辆行驶里程的主要依据。市(县)行业管理部门应对车辆实际运营数据进行核实核定,以核定后的数据作为最终上报数据。对本辖区内公交车变化情况的主要原因做出说明,按要求汇总燃油车辆的折合标台(见附件6),对本辖区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填报相关报表(见附件5),对辖区内安装卫星定位终端并实时传送数据的公交车辆进行统计汇总(见附件7)。县级行业管理机构每季度过后20日内将相关报表报送至市级行业管理机构,省辖市、直管县行业管理机构每季度过后30日内将相关报表报送至省级行业管理机构,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3.省级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全部费改税补助资金和80%的涨价补助资金后,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县上报的折合标台比例,于20日内提出预拨资金分配方案,并通过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省财政按照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将中央资金切块预拨市县财政部门。


切块以各市(县)的折合标台占全省比例进行划拨,折合标台公式为:折合标台=实际标台*行驶里程/3万公里,统计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五条 清算涨价补助资金


1.2015-2019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数额和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剩余的20%涨价补助资金,待中央对我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比例考核合格后,由财政部拨付我省。其中:10%的涨价补助清算资金用于我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比例合格的市县,资金分配以各市(县)折合标台占比切块下达;另外 10%的涨价补助清算资金用于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并实时传送行驶里程数据的车辆。


2.省级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涨价补助清算资金后,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涨价补助清算资金分配方案,于20日内通过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省财政依照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将中央资金拨付给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


1.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采取存量部分年初预拨、增量部分年终清算的方式,由省级财政下达市县。


2.存量部分年初预拨。对以前年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已购买并上牌,且在正常运行(年运营里程不得低于3万公里)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省级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依照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收到中央资金之日起20日内提出),将运营补助资金拨付给市(县)财政部门,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预拨资金一并下达。


3.增量部分年终清算。对新投入运营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依照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应于收到中央资金之日起20日内提出),于下一年度5月底前,向符合条件的市(县)拨付运营补助资金,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清算资金一并下达;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拨付。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兑付。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后,由各级财政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拨付到企业和经营业户手中。


市(县)财政、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政策、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个人补助资金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的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落实工作实行省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好本辖区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搞好协调和配合,明确专门机构和责任人,加强对政策宣传、方案实施、信访处理、督导检查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公交企业,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对虚报标台和行驶里程,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虚报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和推广比例、扩大范围发放补助资金的,在全省范围对有关县市进行通报,同时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出现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要加强公交行业动态信息监控,及时掌握新政策实施动态,推动公交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建〔2010〕35号)中涉及城市公交的内容同时废止。


河南2015-2019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标准.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