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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日前生产(清关)车辆今年7月1日起无法上牌

时间:2014/3/15 17:21:47来源:汽车帮作者:责编:0条评论

 

(三)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启用时间

 

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于2013年4月1日起启用,届时工作机构将不再接收旧版系统上传数据。

 

二、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要求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在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启用之日前对“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

 

(二)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工作机构递交使用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见附件)。经工作机构备案后,方可下载、安装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2012年12月31日后设立的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应于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工作机构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要求

 

自2013年4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使用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及上传包括车辆配置序列号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根据各地税务机关采集的国产和进口机动车车价信息(含车辆价格信息与车辆配置信息),对各类机动车的车辆配置序列号进行审核、确定。工作机构将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车辆配置序列号及其对应的车辆配置信息分发至机动车生产企业(具体内容详见工作机构网站说明)。

 

尚未核定车辆配置序列号或已核定车辆配置序列号但其配置发生变化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可通过升级后的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车辆配置信息后,获取临时车辆配置序列号进行填报。

 

具体要求如下:

 

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后48小时内,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向工作机构传送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

 

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车辆,应在取得进口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向工作机构传送车辆电子信息。

 

3.非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车辆,车辆进口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进口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后,通过工作机构指定网站,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传送车辆电子信息。

 

4.工作机构应向税务总局实时传送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所需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要求

 

自2013年7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2013年4月1日之后生产的国产机动车(或报关的进口机动车),依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中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

 

自2014年7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所有机动车均应依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中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无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的不予办理。

 

四、监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对国产机动车和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上传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核查,对未按要求填报或上传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的企业,国税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未按要求填报或上传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的国产机动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机动车产品生产许可等处罚。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国产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公告》申报或合格证信息上传。

 

各地税务机关在利用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工作机构咨询电话:010-63702511

 

工作机构网址:http://www.cvtsc.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