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14年汽车零部件领域国家政策
能源和资源消耗方面,创建资源节约型轮胎企业。轮胎是高耗能产业,原料品种繁多,废弃废物也相当之多,随着我国轮胎产业的不断发 展,轮胎企业规模不断扩张,伴随而来的,就是跟我国能源和资源紧缺的国情间的矛盾愈显尖锐,能源和资源消耗方面的问题,必须加以重视,此次《轮胎行业准入 条件》愈加详细的规定了相关的指标,把节能降耗进行量化,更容易促使整个轮胎行业的贯彻实施。
相关行业专家认为,该准入条件是一个行业基本标准,其中的指标符合当前轮胎行业转型升级的需求,但是要想真正落实下去,还需要工信 部和各地经信委去推动,在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管上下功夫,才能达到优胜劣汰、规范轮胎行业秩序的目的。准入条件的出台有利于行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长远来 看,有相当一部分不重视环保,不重视产品质量、不重视技术创新的小企业、落后产能一定会被市场慢慢淘汰。
7、2014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在产品召回上的责任和义务,并且首次将零部件生产者纳入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中。业内人士表示,汽车召回制度的不断完善,不仅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提高汽车制造质量水平的制度保障。
本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对此,意见稿在罚则中拟明确生产者存在5种违反规定情形且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汽车产品生产者的权利,《征求意见稿》也给予了充分考虑。其中,拟明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 生产者发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 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然后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生产者申请听证的或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 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另外,征求意见稿要求,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自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被责令 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备案;同时以有效方式通报经营者。生产者要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 召回的相关信息,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同时,生产者 应当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8、2014年10月,五部委发布《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将对“达不到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车型停产、限产”等五项处罚措施。
该《通知》从11月1日开始施行。此举是为了保证实现之前定下的“到2015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L/百公里,节能型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降至5.9L/百公里以下”的目标。
《通知》明确,对于不达标企业,除了通报批评外,更有“真刀真枪”的措施来刺激车企实现燃油总体达标。其中,对于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的乘用车企业,暂停受理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达标车型的申报。
此次《通知》增加了一系列惩处措施,也是为了推动此目标能如期实现。这无疑给自主车企带来较大压力。据了解,目前多家自主车企正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新能源汽车规划向6.9L红线冲刺。对他们而言,冲刺能否成功将决定企业未来的生死存亡。
9、2014年10月,工信部就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征求意见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意见稿,动力蓄电池是指在汽车上安装配置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含铅酸类蓄电池)。
意见稿从企业基本要求、生产条件要求、技术能力要求、产品要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销售和售后服务、规范管理等七个方面对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给出规范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未来的出台,有望加快行业的优胜劣汰,对行业龙头构成直接利好。
10、2014年11月,《车用尿素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组织部分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企业、车用柴油机生产制造企业和机械工业内燃机排气后处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柴油发动机氮 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 确了执行标准、对象以及责任,并对生产制造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产品要求、标识标志发布和管理以及监督管理进行严格限定。
据了解,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还将针对发布并实施的《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及时总结,对实施进程中发生的新问题,结合国家节能减排发展战略 目标要求和内燃机工业发展进程,适时进行补充修订。
11、2014年11月,《中国内燃机工业产业准入条件》公示结束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对《中国内燃机工业产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月23日至11月6日,目前公示已经结束。
《准入条件》从生产制造企业需具备的条件、产品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五大模块,从内燃 机生产的“进”到内燃机产品的“出”全链条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方面规定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 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保证内燃机产品的一致性。“准入条件是自愿申请的,这是现阶段伴随改革实施的最好方式。”中国内 燃机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魏安力说,“根据政策导向,由企业自己说了算,市场竞争决定生存。放开其实是对内燃机市场最好的保护,宽进严出,企业才会更注重维系 自己的发展,才能在市场上站稳脚跟。”
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实施以来,油耗标准、尿素生产和质量管理已持续成为行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但我国车用尿素溶液准入门槛低,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从生产到使用“乱象”频生。
为解决这一问题,促进内燃机行业节能减排,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于11月3日发布了《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 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管理办 法》从生产条件、产品要求、标识标志发布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尿素溶液生产作了全面规定。魏安力指出,不论是《准入条件》还是《管理办法》都给内燃机行 业一个信号,未来降低内燃机燃油消耗将成为工作重点,国家在这方面的力度会不断加大。
12、2014年11月,财政部发布取消汽车轮胎等四产品消费税
财政部通知规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 元/L。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L。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同时,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 消气缸容量在250mL(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的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
通过实施“有增有减”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措施,将进一步增强消费税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13、2014年12月,《轮胎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具体方案已形成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副司长潘爱华带队赴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调研。期间,双方详细探讨了实施《轮胎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具体方案。
据介绍,工信部计划对公告的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凡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信部将公告,并作为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国家相关政策不予支持。
轮胎行业准入条件规定,轮胎生产企业能耗应满足《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49要求,并且要定期开展能效和资源消耗对 标达标检查;新建企业吨产品新鲜水消耗量应低于7t,现有企业低于8t;新建企业吨产品橡胶(“三胶”)消耗应满足:载重子午胎低于0.53t,轻卡和轿 车子午胎低于0.45t,工程胎低于0.49t。
同时,准入条件还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安全的绿色轮胎。鼓励新建、改扩建轮胎项目采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鼓励选用先进的热胶烟气收集治理环保技术;一次法混炼、充氮硫化、分压供蒸气等节能技术;轮胎成型、硫化全自动化等信息化技术。
而轮胎业准入公告管理实施方案将对准入企业提出更多的要求,例如要求轮胎企业必须具备检测手段等。
对此,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人士表示,目前轮胎大型企业基本能够达标,但也有个别企业需要改造;中型企业水平较高的可以达标,但也有不少还难以达到标准;小型企业能耗物耗偏高,没有废水、废气、烟气的处理装置,达标非常困难。
业内认为,国家实施公告管理相信对淘汰落后产能,规范行业发展,能起到较好的规范作用,有助于行业龙头做大做强。
14、2014年12月,工信部发布《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12月11日,工信部发布消息公开征求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意见,将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技术水平低的锂离子电池 行业项目。企业应满足以下规模要求:电池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正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t;负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t;隔膜年产能不低于 2000万m2;电解液年产能不低于2000t,电解质产能不低于500t。相关意见将于2014年12月20日之前上报,业内人士称最快明年初能正式实 施。
该规范条件针对所有类型的锂离子电池行业上下游企业,包括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含电解质)、电池等企业,对产业布局和项目设立、生产规模技术工艺以及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等多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