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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货车、大客驾照可异地申领

时间:2016/2/6 10:08:57来源:本站作者:责编:张忠昱0条评论


  五、将原第十四条修改为:“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六、将原第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将原第十七条修改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八、将原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九、在原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十、在原第二十一条之后增加四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可以对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向证明、凭证的核发机关核查。

  “经调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办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