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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校车超员20%以上 司机被降型

时间:2013/5/16 11:16:21来源:中国吉林网作者:吕孟阳责编:0条评论

 

15日,记者从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关区大队获悉,近日,南关区民警在卫星广场附近执勤时,查处一辆超员校车,超员20%以上。该车驾驶员受到降型处罚,且5年内将不得再申请增驾。

 

校车超载超过20%被发现

 

10日17时左右,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关区大队宣传科科长李农在卫星广场附近执勤,当时正处于晚高峰时段,这时一辆途经卫星广场的大客车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

 

“透过车窗可清楚地看到校车内的过道处有学生站立。于是我示意该车停到路边接受检查。”李农说,经查,这辆校车属于吉林省华阳旅游汽车公司,服务于东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在清点车上人数后,民警确认该车超出核定载客人数14人,超员20%以上。

 

随后,违法驾驶员表示,因当日学校集中放学,导致校车运力不足,为避免造成学生滞留学校,所以出现了超员现象。

 

司机5年内不得驾驶校车

 

“该司机5年内不得再驾驶校车。”李农说,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违法校车驾驶员除了要受到一次性记满12分的处罚外,驾照也将被降型,不能再驾驶校车、大型客车等车型。如果想继续驾驶大型客车、校车等车型,必须要在5年后才能重新申领。

 

除此之外,从事运输企业的法人或负责人也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被通报给道路交通部门和教育部门,列入安全隐患黑名单。所涉及的学校也会接到交警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据了解,此次被交警部门处罚的驾驶人,将成为2013年1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后,长春市第一个被降低驾驶资质的校车驾驶人。

 

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123号令规定,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具备6项条件。

需要提醒的是,凡是年龄条件不符合要求、有记满12分记录以及其他不符合校车驾驶资格申请条件的,将取消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