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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宣贯《条例》 进步与问题并存

时间:2011/7/25 8:49:10来源:方得网 薛磊作者:方得网 薛磊责编:0条评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下面简称《条例》能不能执行得好,最关键的因素,还在各地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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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条例》已经实施了三周,地方政府采取了那些措施来贯彻《条例》的实施?有哪些特点?方得网记者为您带来解读。

 

专项治理行动

 

根据交通部部署,各地为了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精心组织了一系列公路治超专项行动。例如,上海和杭州等地的百日治超行动;安徽省为期十天的“全省治超2号行动”。另外,河南省为了深入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专门制定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方案》,深入宣传和贯彻《条例》实施,并且在《条例》实施之前,从5月1日起至6月30日,郑州、开封、洛阳、许昌、新乡、焦作、平顶山7个地市,交通、公安、纠风、工商、财政、质检、宣传、安检8个部门联手治超等影响较大的专项治理行动。

 

有些地方则认识到,这些短期的 “运动式”执法,仅在行动时比较严格,只能维持一时,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超载超限问题,因此确立了长期治超的决策。比如合肥治超办称要建立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海南省正在建立十个治超点,并成立各部门联合执法大队,也希望建立治超的长效机制这样更有利于治超工作的开展。

 

完善治超法规

 

有业内人士表示,《条例》的正式实施是公路治超行动法制化的重要一步。可以这么说,《条例》强化了车辆生产、销售、登记以及货运场站管理等方面的源头治理,但还不够具体,需要地方性法规则是对超限超载的治理措施进行分类和细化规定。因此,在《条例》公布之后,各地不断出台相关法规,作为对《条例》的补充。比如4月1日就已经开始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被誉为当地治超工作的依法治理、长效治理的开始。安徽、甘肃等地也陆续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条例》进行补充。《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于2011年7月1日起和《条例》同步实施;新修订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也将于一个月后的8月1日起施行。据媒体报道,湖北和广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值得一提的是,不仅省级地方政府在行动,地级市也开始了行动,例如河南郴州和江苏常州,也陆续制定了相关法规。相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不断有地方性法规出现,作为《条例》的补充,使其操作性更强。

 

各地法规打架现象偶有出现

 

现在全国大部分省市治超均以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89-2004作为超载超限的标准,但是也会有一些地方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打架的现象,这样也给货车车主们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例如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89-2004中,对于装货后车辆几何尺寸必须高在4米以内,宽2.5米以内,长18米以内。但是在陕西省2009年7月出台的《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规定货车在“载货后几何尺寸高在4.5米以内,宽3.5米以内,长22米以内的,不予罚款处罚”,也就是说陕西省的规定较国家标准更为宽松。标准不统一的结果是,有些货车在陕西省不算超载,但是出了陕西省却是“挨罚”。这些不统一的标准,为货车司机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烦恼。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对于公路货运业来说,是一件大事,也是好事,但是在实施的过程,负责具体实施的地方政府部门任重道远。地方政府不但需要细化法规,出台更加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标准,还要加强宣传力度,最后更要严格执法,这样才能真正的发挥出《条例》的最大功用,促进公路货运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