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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通过长途客车乘客权益保护法

时间:2010/12/22 8:20:45来源:商用汽车新闻 王健作者:商用汽车新闻 王健责编:0条评论

 

据外媒报道,11月30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就长途客运汽车乘客权益保护法达成一致。这项新立法的内容主要有三项。第一,客运公司临时改变发车时间或改变运行线路,必须事先通知乘客。延误发车时间超过90分钟,或是车辆晚点时间超过3小时,客运公司必须为乘客提供餐饮;发车延误超过120分钟,乘客可以要求全额退票,或者要求改乘其他交通工具抵达目的地,如果客运公司不能提供,必须额外向乘客补偿车票价格的50%;如果由于改变发车时间或运行线路造成乘客必须过夜,客运公司须支付乘客1到2天的住宿费,每天80欧元。第二,客运公司必须对损坏和丢失行李负责,赔付乘客的最高金额为1200欧元。第三,残疾人和行动不便者,只要在36小时之前提前告知公司他们的需求,客运公司必须免费提供相关服务,如果客运公司做不到,残疾和行动不便的乘客可以自已选择一名陪同者,这名陪同者不需要购买车票。上述赔偿规定适用于除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极端天气外的一切情况。
     

这一立法草案于2008年12月由欧盟委员会起草,它的主要目的是要保障长途汽车的乘客和火车、飞机乘客相同的权利。其中,有关赔偿的条款适用于行程在25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法案需在2011年2月欧洲议会全体会议的投票通过后方能生效。
     

支持者众 争议仍在
     

欧盟委员会副主席Siim Kallas对新法案表示欢迎,他认为,这是对交通运输业的负责:“这一新法案的颁布将提升客运服务质量,并将使旅客出行时更加放心。这一法案使全面的旅客安全网成功建立。如此一来,无论旅客采用什么样的出行方式,都能得到安全保障。这无论对乘客还是客运运营商来说都是好消息。”
     

然而,并非所有欧洲议会议员都对该法案表示认可,一些会员国希望新立法只适用于5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但是欧洲议会坚持其适用范围为超过250公里的长途客运线路。
     

持有议会立法权的欧洲人民党代表、意大利籍欧洲议会议员Antonio Cancian称,这一法案是一个平衡的妥协,而不是一个公平的法案。他认为:“要坚决维护客车乘客的权益,这在航空、铁路、轮船上都很普及,而在客车上还没得到体现。我们也考虑到很多客运企业为了应对目前的金融危机,规模缩小、资金紧张,而这一法案不会对车辆及场站基础设施有进一步的要求。只要企业能保障乘客权利,就不会有财政上的风险。这与保障以任何方式出行的旅客应有权利的目标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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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也有一部分议员表示,法案是被迫草草通过的,远未达到保证乘客必要权利的目的。奥地利议员Eva Lichtenberger表示,这一法案忽视了乘坐里程在250公里以内乘客的权利。Eva Lichtenberger还表示:“该法规规定的乘客权利远不如铁路服务中的权利,这将使长途汽车客运和铁路客运存在不公平竞争。”他还表示,极端天气条件的免责条款,给客运公司拒绝补偿埋下了伏笔。
     

 国内该区域仍为空白
     

和欧盟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国内长途客运行业依然缺乏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堵车误点之类的事情更是在所难免,也从未听说过需要进行赔偿。
     

重庆大学教授王健也听说了这一消息,他表示:“欧洲推出这一法案,表现其客运服务已经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市场趋于成熟,管理有序,乘客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从另一角度讲,这次法案的出台和欧洲相关行业协会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从表面看,这一法案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乘客的利益,但从根本来说,是为了提高整个客运行业的服务质量,以吸引更多的旅客乘坐客车,行业也会因此得到发展。可以说,行业、企业、乘客都是这一法案的受益者。相比起来,国内行业协会在这方面做得确实不如国外。”
     

同时,王健表示,目前是信息化社会,各国信息、理念的交流都非常快,当这一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以后,国内必然也会提出类似的法案、法规。然而,对于目前的行业现状来说,最缺乏的不是法规,而是有效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