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3000万元!北京经开区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氢能产业重大项目给予奖励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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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增强经开区氢能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了涵盖创新生态营造、产业群培育、示范应用推广这3个方面20项激励措施。《措施》明确:对近三年开工的、符合相关条件的氢能产业重大项目,经开区将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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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鼓励货运、客运等领域企业采购燃料电池汽车参与示范,对企业在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示范期内购买燃料电池汽车且纳入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在示范期第一年度至第四年度,分别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40%、30%、20%、10%给予资金支持。

支持关键零部件应用。对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产品应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的,按照国家综合评定积分奖励资金的30%给予资金支持。

支持加氢站建设。鼓励围绕氢能示范场景建设与阶段性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加氢站,优先支持区域内加油站以油氢合建方式进行改造。在土地规划、项目审批、经营许可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燃料电池汽车融入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鼓励企业将燃料电池汽车与经开区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相结合,构建车路云一体化的智能网联汽车开放场景,鼓励开展环卫清扫、城市管理、便民服务、公共交通、出行服务、物流配送等公共服务领域示范应用,按单个示范项目实际投资额(企业自筹资金)的3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驻区各职能机构,各街道,各重点国有企业:

经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京经信发〔2021〕79号)工作部署,增强经开区氢能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创新生态营造

1.支持企业申请重大专项。鼓励企业面向氢能领域重大战略任务申请国家、北京市重大专项,形成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技术成果。对承担国家、北京市重大科技和产业专项且符合经开区发展方向的,给予最高1:1的资金配套,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为20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

2.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对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领域新引进或新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资质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新引进或新获批北京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资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新获得经开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资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

3.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经开区设立创新研究院等氢能领域新型研发机构,对在经开区新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每家单位最高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

4.支持首台套应用。鼓励企业开展颠覆性领跑技术研发,推进先进可再生能源制氢、液氢储运、固态储供氢、高压气态储氢、新型储能、新型绿色能源电力系统、燃料电池、氢燃料发动机等领域首台(套)技术突破、应用示范和系统集成,推动重大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首台(套)项目,给予研发方不超过首台(套)认定合同实施金额的30%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

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氢能领域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超过年度目标值的大中型重点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高出部分的2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为3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

6.支持开展行业交流活动。对在经开区组织开展省部级以上氢能领域论坛、峰会、展会等活动的,按照活动成本的50%给予支持,国际活动最高资助100万元,国内活动最高资助50万元,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获得支持不超过100万元。重大活动另行规定。(责任单位:营商合作局)

7.支持孵化器建设。鼓励聚焦氢能领域建设专业孵化器,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资源对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搭建等专业化服务,持续优化氢能产业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

二、产业集群培育

8.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对近三年开工的氢能产业重大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购置费用除外)的1%给予资金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9.支持企业集聚发展。对租赁办公、研发、生产类用房且自用的氢能重点企业,按照不高于所支付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单价不超过1.5元/天/平方米,每家企业政策期内获得的支持不超过三年,其中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氢能企业每年获得的房租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氢能企业每年获得的房租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营商合作局)

10.支持科创资金投资。择优遴选在氢能领域突破关键技术、研发先进产品、创新商业模式的企业,对符合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给予企业股权投资支持,鼓励创始团队优先回购,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营商合作局)

11.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对上年度申请区内银行贷款用于氢能技术研发、氢能产品生产等项目的企业,按照贷款期间实际发生利息的5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政策期内累计获得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金融局、营商合作局、科技创新局)

12.支持产业链协同发展。对企业在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示范期内采购区内单家企业氢能或燃料电池汽车零部件产品(相关零部件产品工业产值须计入经开区),年累计采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5%给予采购企业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营商合作局)

13.支持企业入区发展。对2020年及以后新设立或者迁入经开区,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营商合作局)

14.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鼓励氢能领域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氢能企业高端人才给予资金奖励,对符合北京市人才落户标准的优先推荐办理落户手续,同时在子女入学、住房需求、医疗服务等方面给予保障。(责任单位: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

三、示范应用推广

15.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鼓励货运、客运等领域企业采购燃料电池汽车参与示范,对企业在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示范期内购买燃料电池汽车且纳入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在示范期第一年度至第四年度,分别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40%、30%、20%、10%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营商合作局、城市运行局)

16.支持关键零部件应用。对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产品应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的,按照国家综合评定积分奖励资金的30%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营商合作局)

17.支持加氢站建设。鼓励围绕氢能示范场景建设与阶段性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加氢站,优先支持区域内加油站以油氢合建方式进行改造。在土地规划、项目审批、经营许可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城市运行局、规自分局、经济发展局、行政审批局)

18.支持燃料电池汽车融入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鼓励企业将燃料电池汽车与经开区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相结合,构建车路云一体化的智能网联汽车开放场景,鼓励开展环卫清扫、城市管理、便民服务、公共交通、出行服务、物流配送等公共服务领域示范应用,按单个示范项目实际投资额(企业自筹资金)的3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自动驾驶工作办公室、营商合作局)

19.支持氢能在交通领域拓展应用。鼓励企业利用经开区产业生态多样、物流场景丰富等优势,开展氢能在燃料电池叉车、无人机、轨道车辆等交通领域拓展应用。对通过国家、北京市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对经开区管委会认定的氢能示范应用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获得的区级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营商合作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局、城市运行局)

20.支持打造氢能多元化应用场景。鼓励企业利用经开区厂房集聚的优势,开展光伏发电+氢储能、热电联供、备用电源等分布式能源示范应用或区域综合示范应用,打造“氢能园区”、“零碳园区”。对通过国家、北京市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对经开区管委会认定的氢能示范应用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获得的区级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城市运行局、开发建设局、营商合作局)

四、附则

1.申报主体在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内注册、纳税并进行统计登记,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次性罚款金额或者没收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含)、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刑事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单位刑事犯罪生效裁判文书(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界定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共享的名单作为界定依据。

2.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企业不予享受。

3.国家、北京市、经开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或已执行经开区入区协议相关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4.本措施对同一项目按“从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有特殊贡献的重大战略性项目,经认定后按照“一事一议”另行专项扶持。

5.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申报指南由各政策责任单位编制,统一在经开区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发布。

6.本措施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北京市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责任编辑:李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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