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为健全车辆生产管理法治体系,全面落实车辆生产许可管理责任,持续一体化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7日。
据悉,与2019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比,本次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生了不少变化。这些变化涉及智能网联、自动驾驶和售后服务等领域,一方面反映了当下的汽车市场趋势的演变,另一方面体现出对用户的负责任,更加以人为中心。
新增加的内容里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条件增加了生产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同时应当具备车辆产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2、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产销规模、市场分布相适应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在产品设计使用周期内提供持续的售后服务及备品、配件供应,公开产品维修技术信息和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已注销、吊销、撤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止生产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车辆产品的生产者、产地、主要技术参数、安全使用条件等信息,并随车配备产品使用说明书。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使用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的限制条件、车辆安全和应急装置使用方法、驾驶员职责、相关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以及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的激活、退出方法等信息。
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及广告宣传中应当采用准入许可或申请准入许可的产品名称及型号。产品广告宣传不得含有夸大产品性能、混淆产品实际生产企业等不实或者具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5、已注销、吊销、撤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企业不依法依规履行产品售后服务责任的,10年内不予受理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申请,终身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经营活动。
6、已注销、吊销、撤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企业,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停止生产销售的车型或者保证其后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