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车强制安装ESC!电动营运货车等9项标准实施!5月1日起新政看这里

第一商用车网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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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商用车网 原创】

转眼就到了5月,2021年如骏马一般飞奔向前。

在这难得的五一黄金周里,大家是不是都计划着放下工作的疲惫,愉快地去玩耍一下呢?其实,对于很多行业来说,5月1日不只是劳动节五天假期的开始,同时也是一些重要政策实施的关键日子。

那么,在交通运输行业,5月1日起将有哪些政策即将实施呢?请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全国实施政策

交通部发布15项行业标准 电动营运货车技术新规等5月1日实施

2月1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电动营运货车选型技术要求》等1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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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营运货车选型技术要求》等1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2021年第1批,见附件)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发布的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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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注意道,交通部这15项行业标准,有两项政策已于4月1日实施,剩下13项政策都是在5月或5月以后实施。其中,有9项行业标准集中在5月1日实施,为电动营运货车选型技术要求等。

5月1日起牵引车强制安装ESC 部分车型强制安装AEBS

2019年3月,交通部发布《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2部分:牵引车辆与挂车》这一条例。该条例中4.8和5.6的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对新生产车型实施。

其中,4.8规定要求,“牵引车车辆应安装稳定性控制系统(ESC)。ESC的性能应符合JT/T 1094-2016附录A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 18655中第3级及GB/T 17619的规定 ”;5.6规定要求,“最高车速大于或等于90km/h的牵引车辆应安装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AEBS的性能应符合J7/T 1242-2019的规定。”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5月1日起试行

2020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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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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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版式调整说明:

一、将原“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消费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二、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需要注意是的,《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7月1日起 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六a排放标准

今年4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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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到10月 交通部开展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4月30日,交通部法制司发布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为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交通运输部决定自2021年5月至10月,在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集中开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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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动方案》提出两个于卡友密切相关的重点整治”。一是重点整治法治观念淡薄,执法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的问题;不注重学习积累,综合业务能力不高,执法基本功不扎实,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随意拦车、扣车,不亮明执法身份任性检查,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问题;证据收集不充分,不查实案件事实就随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问题;滥用自由裁量权,简单式执法、运动式执法、执法“一刀切”的问题。

二是重点整治以罚代管、一罚了之,重处罚、轻教育,重罚款、轻纠错的问题;受理投诉不及时、超时限办理案件,随意简化案件内部审核流程的问题;办事拖沓,面对工作任务被动应付、面对矛盾问题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

地方实施政策

京津冀:五一期间禁行危运车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2021年劳动节期间京津冀地区高速公路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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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5月1日零时至5月5日24时,实施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限行措施,要求如下:

1、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包括持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线通行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行驶。

2、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包括持有《机动车载运危险化学品指定时间路线速度报告凭证》《机动车载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指定时间、路线、速度报告凭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行驶。

3、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包括持有《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行驶。

河南:五一期间部分时段全省高速禁行货车

近日,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五一”假期前后出行返程高峰时段全省高速公路实行客货车错峰分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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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30日的14时至20时、5月1日的8时至20时、5月4日的8时至20时、5月5日的8时至20时,全省高速公路禁止货车通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除外)。请货运物流运输企业和货车驾驶人提前安排调整运输计划,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和路线。

蒙辽吉黑:高速禁行危运车

2021年5月1日0时至5月5日24时,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包括持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行驶。

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供油供气或其他应急保障类危险品车辆,经申请并批准后可在白天时段就近驶入和驶出。

山东:高速公路禁行危运车

4月30日24时至5月6日6时,山东聊城高速公路禁行危化品运输车。为服务区加油站运送燃油的危化品运输车,需持聊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签发的高速公路临时通行证,并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通行。

5月1至5日,聊城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将根据辖区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及交通事故等情况,适时对辖区收费站采取双向禁止中、重型货车(核载总质量1.8吨以上的货车)驶入高速公路的管制措施及相关限行措施。

陕西:禁行危化车辆

4月23日,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2021年劳动节假期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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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陕西省公安厅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决定:2021年5月1日0时至5月5日24时,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行驶。

5月1日0时前已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需就近驶离高速公路。

劳动节假期为高速公路服务区、航空机场等民生项目供油、供气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仅限于5月1日至5日夜间22时至次日6时通行,其它时段禁止通行。

天津:货车多路段限行

今年5月1日0时至5月5日24时期间,以下路段对货车限行:

1、通武公路(原喜邦公路):原马平公路至河北省遵化市界;

2、马营公路全段;

3、蓟州城区环线:津围公路与南环路交口至东环路与兴华大街交口;

4、克黄公路:东环路与兴华大街交口至津围北二线及津围北二线全段;

5、津围公路:北环路与津围公路交口至河北省兴隆县界;

6、喜邦公路:津围北二线至原马平公路。

山东:7月1起重型柴油新车执行国六排放标准

今年3月2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山东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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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鼓励淘汰国四、国三淘汰6月底收尾!

今年3月,河北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十条措施》。其中对货运行业提出这些要求:鼓励淘汰国四,6月底前国三淘汰收尾;推进重型柴油车加装尾气过滤装置,开展路检路查;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等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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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广州国三车限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出《关于对老旧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要分三个阶段对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以及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进行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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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限行的车辆类型、时间点和范围包括: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广州环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含合围区域内高速公路,不含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以及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的国Ⅲ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通行。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广州环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含合围区域内高速公路,不含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以及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的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通行。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老旧机动车通行。

注意:《通告》所称老旧机动车是指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以及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含本市籍和外市籍机动车。

责任编辑:李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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